各有關單位:
《黃浦區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黃浦區文化和旅游局
黃浦區財政局
2021年9月22日
黃浦區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黃浦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十四五”規劃》,促進黃浦區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黃浦區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黃浦區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文旅產業資金”)每年由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管理機構
由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區科委、區財政局、區文化旅游局、區體育局、區金融辦組成文旅產業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區評審小組”),負責文旅產業資金管理工作,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文化旅游局。
由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編制年度文旅產業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負責文旅產業資金撥付,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原則
第四條 使用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符合市、區文旅產業發展導向的原則;
(三)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兼顧的預算績效管理原則;
(四)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支持內容
文旅產業資金主要用于推動黃浦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加速推進文旅重點產業發展,促進文旅消費增長,推動文旅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創新。
(一)支持引進和培育文旅企業。對租用本區辦公用房且租賃面積達到要求的文旅產業企業,經評審認定,按其市場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二)支持產業服務平臺和要素市場平臺打造。對促進產融對接、資源整合、人才培育、內容創作等服務平臺建設以及知識產權、資本等要素市場平臺建設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三)支持引進和培育文旅產業人才。對引進人才和機構的市場主體,經評審認定,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引進的人才和機構在本區實際開展的各類產業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四)支持文旅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對在本區開展的文旅融合、文旅消費、文旅新業態以及文旅產業和其他區域重點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五)支持在線文旅產業發展。對在本區開展智慧文旅場館建設,經評審認定,按項目建設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創新推出云演藝、云展覽、云旅游、數字博物館、數字藝術、數字酒店、數字景區、沉浸式體驗等在線文旅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六)支持旅游會展產業發展。對由酒店、會展、商旅服務等市場主體組織的,符合區域重點產業導向的精品會議、展覽和活動項目,經評審認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七)支持演藝、影視和音樂產業發展。支持演藝產業發展。對首演、首秀的國內外精品演藝劇目、駐場演出項目,以及首演并進行國內外巡演的項目,經評審認定,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開展的原創劇目孵化、制作、演出項目,以及舉辦專業品牌節展、論壇等演藝活動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對建設專業劇場的建設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建設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支持影視產業發展。對參加知名影視節并獲得主要獎項的,在上一年度已在央視或兩家以上省級衛視首播的,在國內主要視頻網絡平臺首播作品的第一制作方或出品方,經評審認定,按照影視節等級和市場表現等給予一定的獎勵;支持音樂產業發展。對由市場主體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及原創音樂節、音樂賽事等音樂類活動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八)支持電競產業發展。支持引進國內外一流電競俱樂部。對電競俱樂部參加國際電競職業大賽或全國電競職業聯賽,獲得冠、亞、季軍的,經評審認定,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支持電競場館建設。對在本區由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專業電競場館的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建設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支持引進國內外一流品牌電競賽事和活動,支持原創品牌電競賽事的培育和壯大。對在本區舉辦的國內外一流品牌電競賽事和活動及原創品牌電競賽事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九)支持藝術產業發展。支持藝術產業空間綜合體建設及其功能打造和運營管理。對在本區建設集藝術創作、藝術(畫廊及拍賣)交易、藝術展覽及保稅展示、鑒定評估等功能為一體的藝術產業空間綜合體建設,經評審認定,按項目建設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對在本區由市場主體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及原創藝術產業活動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十)支持IP授權產業發展。支持IP授權產業項目和活動以及原創IP孵化項目落地黃浦。對在本區開展的IP授權產業項目和活動以及原創IP的內容制作、衍生品開發、展覽、授權等項目,經評審認定,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十一)加大對優質文旅項目的配套資金支持。對獲得國家、上海市支持的文旅產業項目,經申報評審認定后,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區級配套資助。
第六條 支持方式
(一)文旅產業資金采取資金獎勵、房租補貼、配套資助、項目補貼的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按照項目申報時的完成情況分為在建類項目補貼和成果類項目補貼。
(二)同一項目僅可申報本專項資金下的單個支持內容。同一項目已獲區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三)獲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尚未進行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須是注冊登記在本區,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范,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
(二)申報的項目和內容符合文旅產業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 申報指南
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結合年度工作要求,編制年度文旅產業資金申報指南,明確年度文旅產業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通過相關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項目申報
申報單位根據年度文旅產業資金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向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進行項目申報。所有申報項目應在申報指南規定時間內實施完成。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項目申報,負責材料審查。
第十條 項目評審
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評審會。經評審核定,確定建議支持名單和支持金額,并報區政府予以審定。
第十一條 項目公示
經區政府批準后,評審結果將通過上海黃浦政務網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實施。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
資金獎勵、房租補貼、成果類項目補貼通過評審認定后,按照核定金額一次性撥付。配套資助類在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按照核定金額一次性撥付。在建類項目補貼在項目啟動后撥付核定金額的50%資金,項目實施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按照核定金額撥付剩余資金。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責任
項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應對文旅產業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
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認定、跟蹤服務和驗收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變更
在建類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內容、實施地點、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總投資額削減10%及以上等),項目單位必須及時報告變更的事項和理由。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依照規定作出繼續支持或者核減支持金額的決定。對于擅自變更以及停止項目實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單位,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依照規定作出終止支持的決定。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
在建類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申請內容、時間節點,按規定提交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區文化旅游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評估。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
文旅產業資金 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績效評估,并依法依規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跟蹤評估
文旅產業資金完成撥付后,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的規劃和目標,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獲支持單位的項目后續進展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單位發展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對文旅產業資金的效能開展評估。
第十九條 違規責任
對項目單位虛報、瞞報、偽造有關情況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文旅產業資金,以及項目未能按照申報進度推進,造成項目取消的(除不可抗力外),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止撥款、追回補貼與獎勵等措施,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文旅產業資金支持項目。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旅游局(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