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區內各金融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金山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委辦〔2021〕40號,新“金10條”)精神,特制定《金山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及代償損失補償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22年2月16日
金山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及代償損失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積極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精神,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堅守準公共定位,著力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金山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委辦〔2021〕40號)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機構是指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3號),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風險補償,是指對擔保機構為支持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履行擔保責任所承擔的風險進行適當補償。本細則所稱代償損失補償,是指擔保機構因被擔保企業在貸款到期時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而依據擔保合同代其償還并確認資產損失后進行適當補償。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要求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屬于本細則所規定的扶持對象: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且納入上海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注冊地、經營地和稅收戶管地在金山區內。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2年及以上,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違法、違規行為。
(三)上一年度融資擔保代償率低于5%。
(四)上一年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融資擔保金額占全部融資擔保金額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條 申請風險補償和代償損失補償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被擔保企業為小微企業或“三農”主體,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金山區內。
(三)被擔保企業與擔保機構及其股東之間均無關聯關系。
(四)申請代償損失補償的項目單戶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且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相關條件。
第三章 補貼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采取貨幣資金補貼方式,直接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和代償損失補償。
第七條 補貼標準:
(一)風險補償:對單戶金額500萬元及以下且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融資擔保業務,按照擔保期內平均擔保金額給予年化1%的風險補償;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5%的融資擔保業務,按照擔保期內平均擔保金額給予年化0.5%的風險補償。不足一年的擔保業務按照實際擔保時間計算。擔保時間及擔保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履行貸款時間計算,逾期和轉貸貸款不屬補貼范圍。
(二)代償損失補償:對在已取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等各類融資擔保代償損失補助后,仍不足以彌補代償損失的,按不超過該融資擔保項目代償實際損失的30%進行補償。其中,擔保放大倍數達到《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要求的按照30%進行補償,未達到的按照20%進行補償。代償實際損失額=擔保代償額-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和其他途徑已追回的金額-已取得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等各類融資擔保代償損失補助資金。如該擔保項目進行了再擔保,則已由再擔保機構承擔的部分不予補償,在已追回金額中同步扣除償還再擔保機構的部分。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相關資金來源為區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央普惠金融發展專項預算等。
第九條 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申報材料包括:
(一)《金山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申報表》。
(二)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
(三)符合風險補償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合同,相關貸款合同及放款憑證(復印件)。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損失補償申報材料包括:
(一)《金山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損失補償資金申報表》。
(二)符合代償損失補償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合同、相關貸款合同及放款憑證(復印件)。
(三)擔保調查、評估、審核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風險控制措施相關材料(復印件)。
(五)銀行代償通知書及擔保機構代償憑證(復印件)。
(六)再擔保合同及相關償付憑證(復印件)。
(七)代償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說明資料。
(八)法院裁定文書(復印件)。
(九)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獲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等各類融資擔保補貼資金的憑證(復印件)。
(十一)其他可能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金山區財政局(金融辦)負責申報材料的接收、審核及資金撥付。
(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為常年申報項目,擔保機構應在擔保責任生效后三個月內進行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擔保責任解除后,根據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責任實際履行情況進行資金清算。
(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損失補償為年度申報項目,每年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補償申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監管措施
(一)風險補償和代償損失補償資金依法接受各級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擔保機構收到的代償損失補償資金應充實擔保機構的風險準備金,不得移作他用。對于申報材料不實、不遵守承諾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單位,區財政局(金融辦)將追回其取得的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金山區財政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發生的擔保業務參照執行。
附件:1.金山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申報表
2.金山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損失補償資金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