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區內各金融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金山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委辦〔2021〕40號,新金“10條”)精神,特制定《金山區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保費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22年3月1日
金山區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保費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有關文件精神,根據《金山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委辦〔2021〕40號)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要求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屬于本細則所規定的扶持對象: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在金山區內。
(二)持續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依法納稅,愿意按要求報送會計信息和資料。
(五)獲得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扶持。
第三章 補貼方式及標準
第四條 采取貨幣資金補貼方式,直接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進行擔保費補貼。
第五條 補貼標準: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當年度擔保貸款1000萬元以下(含),按時還本付息的,給予100%擔保費補貼;當年度擔保貸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按時還本付息的,給予50%擔保費補貼。超過2000萬元的,不予補貼。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六條 擔保補貼資金由區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擔保費補貼申報材料包括:
(一)《金山區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保費補貼資金申報表》。
(二)貸款還款憑證(復印件)。
(三)擔保費發票(復印件)。
(四)擔保合同(復印件)。
(五)其他可能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金山區財政局(金融辦)負責申報材料的接收、審核及資金撥付。本補貼為常年申報項目,企業應在正常還本付息后3個月內提交申報材料,2022年1月1日起還本付息的貸款項目可申報擔保費補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監管措施
(一)擔保補貼資金依法接受各級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對于申報材料不實、不遵守承諾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單位,區財政局(金融辦)將追回其取得的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由金山區財政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金山區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保費補貼資金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