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區內各金融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金山區抗擊疫情助企發展22條政策措施》(金發改規〔2022〕1號)和《金山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委辦〔2021〕40號,新金“10條”)精神,特制定《金山區抗疫保險保費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22年4月8日
金山區抗疫保險保費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中央、本市和本區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本區中小微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根據《金山區抗擊疫情助企發展22條政策措施》(金發改規〔2022〕1號)和《金山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委辦〔2021〕40號,新金“10條”)等有關精神,制定本操作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執行。本細則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并依法設立登記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抗疫保險是指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承保的,針對各類市場主體因新冠肺炎疫情等法定傳染病引起的生產經營中斷損失、防疫費用、隔離費用、員工確診、雇員工資等其中一項或多項進行保障的保險產品。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補貼標準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本細則所規定的扶持對象: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在金山區內。
??(二)持續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依法納稅,愿意按要求報送會計信息和資料。
??(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一致。投保的抗疫保險產品在有效期內,且保險合同中應明確標明針對抗疫保障責任的保費金額。如抗疫保險為其它風險保障產品的附加險,則僅對抗疫保險部分進行補貼。
??第五條 采取貨幣資金補貼方式,直接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保險費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繳納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單戶每年補貼不超過3萬元。分期繳付保險費的按照保險費總額確定補貼金額。保險費中由中央、市、區等各級財政承擔的部分不予補貼。同一保險合同責任期超過一年的不重復補貼。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七條 抗疫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由區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八條 抗疫保險保費補貼申報材料包括:
??(一)《金山區抗疫保險保費補貼申報表》。
??(二)保險費發票或保險費支付憑證(復印件)。
??(三)保險保單(復印件)。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金山區財政局負責申報材料的接收、審核及資金撥付。抗疫保險保費補貼為常年申報項目,本細則生效后投保的抗疫保險可申請保費補貼,企業或合作社應在投保后三個月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監管措施
??(一)保費補貼資金依法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不按規定配合進行資金使用情況跟蹤監管和信息披露的單位,本補貼資金不予撥付。
??(二)對于申報材料不實、不遵守承諾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單位,或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退保的,區財政局(金融辦)將追回其取得的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金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金山區抗疫保險保費補貼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