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府規發〔20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單位:
??現將《閔行區支持現代金融業發展 促進產融結合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9日
閔行區支持現代金融業發展促進產融結合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支持本區金融產業發展,激發金融創新活力,促進金融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服務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和上海南部科創中心建設的戰略布局。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滬府發〔2021〕1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上海全球資產管理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1〕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為貫徹本區“提升核心優勢,深度產城融合”的“十四五”閔行經濟社會發展的主線,圍繞“南北聯動,雙核輻射”空間發展戰略,以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為目標,發揮閔行作為全國產融合作試點區的獨特優勢,推動“4+4”重點產業、現代金融業發展,將本區逐步打造成為長三角投融資中心,促進制造業、服務業雙輪驅動發展;吸引各類金融資源集聚閔行,發揮金融資源在市場資源配置中的引導作用,有效提升科技創新策源功能和科技成果轉化承載功能,助力科創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推動全區重點戰略新興產業持續發展。
??二、政策內容
??(一)推動各類金融要素資源聚合,多元化服務實體經濟
??以上海加快建設全球資產管理中心,構建以“一城一帶一片區”為主的資產管理機構空間布局為契機,承接本市金融中心建設的溢出效應,提升金融集聚區品牌影響力。通過金融資源的集聚整合,構建金融資源聯動的高效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區域金融生態,激發區域創新創業活力。積極引進優質規范的私募投資類基金、財富管理、外資資管、銀行理財、保險資產管理、金融資產投資等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基金銷售等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形成特色鮮明、錯位發展的區域資產管理格局。
??1.鼓勵國內外金融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集聚。對符合條件的跨國金融地區型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19〕31號)要求,給予相應區級配套支持。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跨國金融地區型總部和總部型機構,另外給予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和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購(租)房補貼。
??2.促進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對于新引進的證券、公募基金、信托、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管理公司等非銀行、保險類的新型金融機構,經認定,按實繳注冊資本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投資落戶獎勵和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購(租)房補貼。
??3.打造區域私募基金發展格局。對于引進的私募股權和私募證券等投資基金,經認定,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投資落戶獎勵和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購(租)房補貼。
??4.吸引金融專業中介機構落戶。對新引進的保險經紀、信托經紀、基金銷售等金融服務企業,經認定,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投資落戶獎勵和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購(租)房補貼。
??(二)著力打造金融發展載體,推動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
??通過發揮股權投資集聚優勢,做強特色,打響品牌,提升在上海和長三角地區輻射力。通過整合保險經紀、財富資管等新興金融產業資源,形成新業態金融資源集聚,推動在本區建設適宜資產管理機構成長與發展的空間載體,提升區內金融集聚平臺服務能級。
??5.支持重點金融園區、平臺建設。對包括虹橋基金小鎮、南虹橋金融小鎮等在內的重點金融集聚載體,經認定,給予運營方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裝修、改建補貼;對包括南部科創中心金融服務平臺等在內的綜合性服務平臺,經認定,給予平臺運營方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租金、物業費補貼;建設閔行區金融科技服務平臺,發揮金融機構的專業服務能力,構建“投、貸、保、扶”聯動的高效融資服務體系,形成統籌管理全區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信息系統。
??6.提升金融集聚平臺服務能級。對于虹橋基金小鎮、南虹橋金融小鎮及南部科創中心金融服務平臺等載體,經認定,由區、鎮兩級建立專項資金,以項目化方式進行補貼,主要用于園區內企業扶持及園區運營主體獎勵。
??7.鼓勵其他金融集聚平臺發展。對于圍繞重點產業發展且形成一定金融類企業集聚的園區載體,經認定,可參照虹橋基金小鎮、南虹橋金融小鎮及南部科創中心金融服務平臺等載體的扶持模式,由區、鎮兩級建立專項資金,以項目化方式進行補貼。
??(三)發揮產融合作政策實效,營造科技創新金融生態
??深入貫徹本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和協調金融機構為本區科創型企業開展投融資服務,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本區產業發展重點領域,著重聚焦我區“4+4”產業以及科技創新企業,促進科技創新策源和高端產業引領兩大核心功能提升,推進南部地區先進制造業、北部地區現代服務等各類產業做大做強。
??8.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鼓勵引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三期)、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金及新設立的鎮、園區基金等政府投資引導類基金加大對企業的投資比重,并逐步擴大返投比例。
??9.優化科創型企業融資發展環境。鼓勵科創型中小微企業通過市融資擔保中心等渠道獲得政策性擔保貸款,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LPR)的部分,給予貸款企業最高不超過LPR20%的補貼。
??10.發揮地方金融組織對金融供給的重要補充作用。鼓勵小貸公司支持科技創新、“三農”等小微企業發展,對貸款利率低于10%(含)的貸款業務,按15%利率計息,給予最高不超過差額部分50%的補貼。
??11.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加大對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保障力度。對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企業,采用后補貼方式,給予LPR的50%的利息補貼,同一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創新完善市區聯動機制,加強財政金融政策聯動組合,與市融資擔保中心等單位開展全方位合作,進一步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以政策性融資擔保為抓手,擴大融資渠道,立足科技和產業園區,聚焦重點產業和科創企業,持續提升金融服務能級和覆蓋面,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難點、痛點、堵點”。
??12.擔保費補貼。鼓勵中小微企業通過市融資擔保中心等渠道獲得政策性擔保貸款,按照企業實際承擔的擔保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同一企業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3.普惠團隊補貼。與市融資擔保中心合作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中,對于上年度發放的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項目的貸款凈增額超過3億元(含),且貸款利率低于LPR(含)的銀行給予補貼,同一銀行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4.支持供應鏈金融發展。鼓勵供應鏈企業與金融機構以政策性融資擔保模式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對上一年度幫助上下游企業獲得供應鏈融資的供應鏈企業,經認定,按幫助其上下游企業獲得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同一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地方金融組織做大做強
??遵循“安全審慎、有序規范、創新發展”的原則,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做大做強,建立健全區內地方金融組織年審、評級、統計等監督管理機制,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處置的監督管理措施。
??15.鼓勵地方金融組織健康發展。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年度監管評級等次及主營業務規模,經認定,每年給予企業相應的扶持。
??(六)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提升城市功能品質,提高城市專業化、智能化服務水平,讓城市更宜居安居。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的實施,鼓勵金融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環境、節約資源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積極為包括綠色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開展融資服務。
??16.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社會建設。對積極參與民生項目、重點項目和重大工程以及各類平臺建設等社會公益項目的,并給予相應優惠傾斜政策的金融機構;積極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參與文明創建等重點工作的金融機構,經認定,給予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每家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七)鼓勵開展金融產業活動,打造特色金融文化品牌
??鼓勵舉辦具有國際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金融產業、產融結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等主題相關的金融活動,推動本區金融生態環境優化。
??17.積極打造金融行業良好生態。對開展有助于金融產業發展或打造金融文化品牌的重大金融活動,按活動審計核準金額的50%,采用后補貼方式,給予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活動補貼。
??(八)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構建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
??加大財政和金融支農力度,擴大扶持對象范圍,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規?;行Ц纳妻r村地區金融服務環境,提升“三農”金融供給能力,助力鄉村振興。
??18.加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金融扶持。對符合條件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擔保費和小額信貸保證保險保費,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的貸款,按照LPR的50%給予貼息;對承擔市委、市政府、市農業主管部門的重點工作和重點保障內容的經營主體,按照LPR的80%給予貼息。單個經營主體每年貼息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九)加大外貿企業金融支持力度,推廣新型融資模式
??聚焦聚力外貿高質量發展,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積極發揮金融幫扶作用,加快培育外貿發展新動能。
??19.加大對外貿企業的優惠信貸支持。有效降低外貿企業融資準入門檻,積極推廣“信保+融資”的新型融資模式,持續優化外貿企業融資服務,按照企業實繳保費給予50%的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十)加大引進金融人才力度,建設金融人才強區
??完善金融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加強金融人才服務保障,滿足金融人才發展需求,營造良好的金融人才發展環境。
??20.加大金融人才服務保障力度。對符合閔行區人才政策條件的金融業從業人員,鼓勵支持其按照程序申請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補貼、就醫、家屬就業、子女入學等本區相應的人才政策。
??三、附則
??(一)本意見適用于在閔行區依法設立,符合本區產業發展規劃,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駐區金融機構;經認定可列入支持范圍的項目和活動。申請政策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關材料和相關承諾事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申請材料不真實、承諾事項不履行所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本意見與其他各項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其中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同類政策。
??(三)對聚焦重點領域或對產業轉型發展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重點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四)享受本意見扶持政策的企業或機構,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行為,或者從事金融違法等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將取消其申請扶持資格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加大對金融產業發展穩定投入的保障機制,企業按照此意見申請扶持資金時,區級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審核,扶持資金納入相關部門預算。
??(六)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政策執行的統計制度和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措施,確保意見實施有效。
??(七)本意見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4日,本意見解釋權由閔行區人民政府行使,具體解釋工作由閔行區財政局(金融辦)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