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本區開展律師調解試點的工作規則》已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司法局會簽,現予以印發。
??特此通知。
關于在本區開展律師調解試點的工作規則
??為充分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建立律師調解工作模式,創新律師調解方式方法,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在本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規定,結合本區工作實際,就本區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制定本規則。
??一、工作模式
??在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虹口區律師調解工作室”。虹口區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區人民調解協會代管,律師調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員由區人民調解協會安排。
??二、律師調解工作室的工作職責
??1.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當事人直接申請的調解案件,并進行登記;
??2.根據案件性質指派合適的律師進行調解,或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指派律師進行調解;
??3.為律師調解提供工作保障;
??4.協助辦理調解協議的執行;
??5.指導律師按照調解程序及有關規定開展調解工作;
??6.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三、調解名冊
??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在本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規定的條件,區司法局會同區人民法院確定本區律師調解名冊,并在律師調解名冊中,選定律師主持調解。
??四、調解原則
??開展律師調解工作,要堅持依法調解、平等自愿、調解中立、調解保密、便捷高效和有效對接的原則。
??五、調解的受案范圍
??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親屬糾紛、鄰里糾紛、醫患糾紛等適宜人民調解的糾紛,應當推薦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予以化解。當事人堅持要求律師調解的,律師可以調解。
??當事人要求區人民法院對律師調解協議書進行確認的案件,應當符合有關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六、調解程序
??(一)人民法院委托調解
??1.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區律師調解工作室安排律師進行訴前調解或訴中調解。委托時,出具書面委托書,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律師調解工作室。
??2.區人民法院委托案件一般由律師調解工作室從律師調解名冊中指定律師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在律師調解名冊中選定律師進行調解。
??3.調解期限一般為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可以延長,但一般不超過3個月。法院委托的案件一般不超過2個月。
??4.調解成功的,律師調解員應當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具律師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調解律師可以將達成的調解協議交人民法院審查出具。
??5.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的,律師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并將案件材料移送回人民法院。
??6.律師調解員組織調解,應當用書面形式記錄爭議事項和調解情況,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律師調解組織應當建立完成的電子及紙質書面調解檔案,供當事人查詢。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律師調解員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出具《無爭議事實確認書》,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7.在訴訟程序中,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可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得出具《無爭議事實確認書》。
??(二)當事人申請調解
??律師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的,應當由糾紛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經律師調解工作室審查認為可以提供調解服務的,安排律師進行調解,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律師調解員。律師調解成功的,出具律師調解協議書。其他程序參照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程序開展。
??(三)其他委托調解
??律師調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其他黨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委托,代為調解民商事糾紛,有關程序參照區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程序進行。
??七、調解協議
??(一)律師調解協議應當包括糾紛當事人、爭議事項、委托調解授權、調解過程、調解結果、執行方式等,調解協議即時履行完畢的,應予以注明。
??(二)律師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鼓勵和引導糾紛當事人即時履行調解協議。
??(三)不能即時履行的,律師調解員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支付令。
??(四)糾紛當事人向區人民法院申請申請支付令或對律師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及時處理。
??(五)區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經費保障
??(一)律師調解的工作費用
??1.以購買法律服務方式支付;
??2.一方當事人為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律師調解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參照本市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支付。
??(二)訴前經律師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訴中經律師調解達成協議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
??九、監督指導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調解員應當主動回避:
??1.系糾紛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3.與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與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但難以判斷是否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糾紛當事人一致認為無需回避的,可以繼續調解。
??(二)律師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是律師執業行為,應當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區司法局、律師調解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對違反《律師法》的行為,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行業規則的行為,提請市律師協會予以行業懲戒;對受到行政處罰、行業處分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調解員及時調整出律師調解名冊。
??(三)區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制度的優勢,及時與區司法局溝通律師調解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優先辦理與律師調解協議相關的司法確認、出具支付令及強制執行等司法事務。
??十、附則
??(一)關于在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事宜,另行制定有關方案。
??(二)本工作規則,由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在本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