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豐富養老服務體系,更好滿足多元化服務需求,在優先發展保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增加普惠型養老服務供給,持續優化大城養老浦東樣板,根據《關于加快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著力優化大城養老浦東樣板的行動方案(2023-2025)》(浦府〔2023〕45號)、《浦東新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浦民規〔2023〕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了《浦東新區關于利用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財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浦東新區關于利用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豐富養老服務體系,更好滿足多元化服務需求,在優先發展保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增加普惠型養老服務供給,持續優化大城養老浦東樣板,根據《關于加快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著力優化大城養老浦東樣板的行動方案(2023-2025)》(浦府〔2023〕45號)、《浦東新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浦民規〔2023〕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利用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含長者照護之家,下同)的運營、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涵義)
??本辦法所指普惠型養老機構是指在保基本養老服務基礎上,利用公建養老服務設施提供品質更高、價格適中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部門職責)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普惠型養老機構的統籌協調、扶持發展、指導督促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屬地街鎮按照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職責分工,對普惠型養老機構進行支持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提供方式)
??各街鎮在保基本養老床位數量達標的基礎上,可結合轄區實際,向區民政局申請利用社區級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經區民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利用區級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的,由區民政局結合全區實際統籌安排。
??利用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普惠型養老機構,應按照《浦東新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浦民規〔2023〕2號)相關規定,原則上由舉辦方以招投標方式,選擇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作為運營方,原則上應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鼓勵承接運營的第三方承擔一定比例的建設成本,或對設施功能進行提升改造。
??第六條(入住對象)
??優先保障本街鎮、本區常住老年人口的入住需求。經區委組織部認定的相關領域專業人才,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可優先申請入住普惠型養老機構。
??第七條(收費要求)
??普惠型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應按照《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3號)相關規定,可在本區域保基本養老床位收費標準基礎上,綜合考慮品質提升成本、政策支持情況、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上浮,具體由設施舉辦方和運營方協議確定,并向區民政局報備。
??第八條(政策扶持)
??普惠型養老機構享受市、區養老服務發展財政扶持政策。
??第九條(監督管理)
??區民政局會同區發改委等部門加強對區域內普惠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價格水平、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指導與監督,共同推進本區普惠型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
??區民政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區域內普惠型養老機構的綜合監管。通過開展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養老機構信用監管,以及行業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評估、審計等措施,加強對普惠型養老機構的指導與監管。
??對服務質量日常監測為“一般”及以下、信用評價為C級及以下的普惠型養老機構,進行約談、通報、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沒有明顯改善的,按照規定中止其相關補貼。情節嚴重的,由舉辦方按協議中止或解除運營合作。
??第十條(附則)
??本試行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至2025年底。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如本市出臺相應政策的,按照全市政策統一執行。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