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民政局關于印發《長寧區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補貼辦法》的通知
長寧區各養老機構:
??現將《長寧區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長寧區民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長寧區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補貼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深入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深化養老服務實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滬府規[2019]26號),進一步完善對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以下所稱“養老機構”均指“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的扶持力度,切實提高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有效促進養老服務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長寧區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條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發揮托底保障作用。強化對老年人的服務和保障,履行政府在養老服務中保基本、兜底線的職能。
??(2)優化服務供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完善本區養老服務多元供給,繼續加快養老機構建設,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激發養老服務市場活力。
??(3)落實補貼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能。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精準補貼機制,實施以獎代補、補貼與服務掛鉤、補貼與考核結合的政策,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能。
??第二條基本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或由政府投資建設且租賃、委托給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經本區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補貼對象要求
??(1)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完成執業備案,并實際投入運營的養老機構。
??(2)經區民政部門年度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的養老機構。
??(3)養老機構與區民政部門簽訂《保基本床位協議》。
??(4)義務收住區民政部門認定的特殊救助對象,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
??(5)當年未發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養老機構。其中,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因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物中毒人數在3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導致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四條補貼內容和標準
??(1)養老設施建設補貼
??對于新建、擴建且單床面積達到《上海市養老機構設施與服務要求》(DB31/T685-2019)規定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由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萬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區級按照不低于1∶1配比。
??(2)床位運營補貼
??床位運營補貼由基本補貼和長寧戶籍老人補貼兩部分組成。其中,基本補貼根據養老機構核定床位數,按照年均實際收住老人數,給予20元/人/天的補貼。長寧戶籍老人再疊加20元/人/天的補貼。
??(3)護理等級補貼
??根據養老機構在《市養老機構信息網》每月更新的信息,對收住不同護理等級的長寧戶籍老人實施分類補貼。
??①收住護理等級為二級、三級的長寧戶籍老人,補貼標準為100元/人/月;
??②收住護理等級為一級及以上的長寧戶籍老人,補貼標準為200元/人/月;
??③收住護理等級為專護的長寧戶籍老人,補貼標準為250元/人/月;養老機構享受上述補貼的前提是須在本院收費標準公示欄內注明對長寧戶籍老人收費給予每人每月減免100元。
??(4)崗位達標補貼
??①根據養老機構上報區民政部門備案的護理人員持證情況,對符合《勞動法》規定用工的,持有上海市社會福利行業協會頒發的護理員醫療照護初級證的護理人員或持上崗證人員,在享受市級“以獎代補”基礎上再補貼100元/人/月。
??②養老機構招錄持有初級、中級、高級等級證書的養老護理人員,分別按持證人數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20%、30%、50%的標準給予養老機構獎勵補貼。招錄持有醫護、康復、社會工作者等證書的專技人員,按專技人員數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50%的標準給予養老機構獎勵補貼。
??③享受該項補貼的養老機構,應將該項扶持標準的60%用于增加工作人員相應的福利待遇。
??(5)養老機構其他補貼參照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考核與操作程序
??(1)區民政部門委托第三方對養老機構開展指導、評估、考核和監管。按照《長寧區養老機構考核辦法的通知》對養老機構的建筑、服務、管理、安全、滿意度等方面進行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養老機構按照考核所得綜合分值,享受相應比例的政府扶持資金。
??(2)政府補貼資金每年分2次下發,原則上當年7月測算上半年扶持資金所得且按100%發放。次年3-4月對機構組織年度考核評估,并按考核分值進行全年測算。下半年扶持資金按年度考核分值測算結果,扣除上半年已發的補貼資金所得進行發放。
??(3)新建或改擴建的養老機構一年內不參加考核,補貼金額按其實際測算的扶持資金100%發放。
??第六條其他
??(1)長者照護之家參照本《辦法》執行。
??(2)對由政府投資建設,并委托社會力量管理運營的養老機構,其受委托方收取委托方管理費的機構,可享受除本辦法中第四條中(1)、(2)、(3)項以外的補貼政策。
??(3)對未收取委托方管理費,運營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公建民營或委托管理運營的養老機構,可享受除本辦法中第四條中(1)、(2)項以外的補貼政策。
??(4)對由社會力量或法人通過租賃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可享受除本辦法中第四條中(1)項以外的補貼政策。
??(5)對利用虛假材料騙取投資建設、床位運營、長寧戶籍老人入住、崗位達標、設施改造等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中止給予扶持措施,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按照《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6)機構改擴建或內部大修等特殊時期,所對應月份內的相關數據,以大修前一個月的基本數據為準。
??第七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間享受養老機構補貼的參照本辦法施行,本辦法由長寧區民政局負責解釋和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