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房規范〔2021〕12號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實際,修訂了《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復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健全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完善準入退出機制,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含單身申請人,以下簡稱“廉租家庭”)復核管理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廉租家庭的復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配租期滿后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復核、配租期間重大情況變更的復核、配租期間配租標準變更的復核等。
第二章 配租期滿后保障資格的復核
??第三條(申請時間)
??廉租家庭的資格復核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復核時間與廉租家庭的登錄證明有效期限相銜接。
??廉租家庭在登錄證明期滿后,愿意繼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在登錄證明期滿前第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機構提交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復核申請,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及時提醒、督促廉租家庭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資格復核申請。
??廉租家庭在配租期間因自身原因自愿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即退出租金配租或者實物配租)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停止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廉租家庭自自愿申請退出保障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條(受理審核)
??廉租家庭應當根據申請時的家庭情況,如實填報《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復核)》,并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廉租家庭資格復核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均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執行。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配租辦理)
??經復核,申請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向其發放新的廉租住房登錄證明,并在其原登錄證明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者實物配租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配租手續。
??申請家庭原為實物配租的,可以繼續實物配租,也可以選擇將配租方式調整為租金配租。選擇繼續實物配租的,原則上繼續租賃原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根據復核認定的家庭經濟狀況、住房困難情況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根據廉租實物配租房源供應標準有關規定,住房配租面積發生變化的,也可以選擇退出原承租的廉租住房,等待后續批次配租房源,等待后續批次配租房源期間通過租金配租方式進行保障。
??第六條(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經復核,申請家庭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申請家庭登錄證明期滿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停止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條(不申請資格復核的處理)
??廉租家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資格復核的,視為自愿放棄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廉租家庭登錄證明期滿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后,停止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條(復核決定延遲的處理)
??廉租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核,但住房保障機構在其原登錄證明期滿后尚未出具審核結果的,廉租家庭可以在復核結果出具前,繼續按原租金配租通知或者實物配租租賃合同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配租期間重大情況變更的復核
??第九條(重大情況變更范圍)
??廉租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重大情況變更:
??(一)家庭成員因買賣、繼承、受贈等方式新增住房,且新增住房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
??(二)家庭成員已獲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
??(三)家庭成員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家庭成員均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或者均注銷本市戶籍的。
??第十條(重大情況變更的申報和審核)
??廉租家庭應當在發生重大情況變更后的3個月內,向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如實填報《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況變更申報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受理申報后的20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報審核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申報情況的處理)
??廉租家庭申報有重大情況變更并核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家庭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家庭騰退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確有正當理由難以及時退出的,經廉租家庭申請、區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租金配租通知要求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進行保障;過渡期滿后,停止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與申請家庭簽訂過渡期協議,并嚴格執行。
第四章 配租期間配租標準變更的復核
??第十二條(變更范圍)
??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標準(租金配租的配租面積標準、租金補貼標準,實物配租的住房供應標準、自付租金標準、租金補貼標準等,下同)發生變動調整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變動調整的相關規定,對廉租家庭開展配租復核工作,并及時調整廉租家庭的配租結果。
??第十三條(復核審查)
??廉租家庭配租標準的復核,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廉租家庭資格申請時認定的相關情況,依照配租標準變更調整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廉租家庭的相關租金補貼或者自付租金等事項,作出配租標準變更的復核決定。
??第十四條(變更實施)
??區住房保障機構作出配租標準變更的復核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廉租家庭辦理配租標準變更手續,明示其需要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等有關材料。實物配租家庭需要變更配租標準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租賃合同的基礎上與廉租家庭簽訂變更配租標準的補充條款,明確變更后的自付租金標準及金額等事項;未簽訂補充條款的,區住房保障機構不予變更相關配租標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對隱瞞虛報的查處)
??廉租家庭在復核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隱瞞虛報行為:
??(一)不如實填報有關申請表或者申報表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等材料的;
??(三)有重大情況變更不申報的;
??(四)拒不配合住房保障機構復核審查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有隱瞞虛報行為的廉租家庭,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處理,并可以在租金配租通知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或約定:
??(一)立即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
??(二)按照租金配租通知或者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的有關約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取消其5年內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四)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可以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
??(五)拒不配合的,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加強監督檢查)
??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加強對廉租家庭資格條件等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結合舉報核查工作,采取普遍檢查、隨機抽查、專項調查、立案核查等方式。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區復核工作的檢查,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復核檔案管理)
??區或者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及時建立和完善廉租家庭檔案和工作檔案,包括廉租家庭戶籍、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的變更記錄、配租標準的變更記錄、資格復核的工作記錄、違規行為和處理記錄,并應當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