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相關企業:
??為建立和規范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現將《金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金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健全和完善本區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范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2〕第11號令)、《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第15號令)、《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管規〔2021〕5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金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金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配租、運營、退出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專業機構采用市場機制運營,根據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積和條件,按略低于市場水平的租賃價格,向符合階段性居住困難條件的青年職工、引進人才、來金務工人員及其他常住人口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四條(管理部門和運營機構)
??金山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牽頭協調規劃、建設、管理和本區政策研究工作,對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在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區運營機構”)設立受理窗口,委托其實施申請受理和初審,區運營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籌措、房源供應和租賃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五條(申請主體)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
??(一)個人申請:單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二)單位申請:由單位為職工或其家庭集中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統一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位必須為設立在本區范圍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與本區就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二)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且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申請人及同住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積的計算標準,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未享受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
??第七條(申請方式)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受理常態化實施。區運營機構設立線下受理窗口,受理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區運營機構微信公眾號了解咨詢相關政策,并通過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也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和“隨申辦app”進行網上申請。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運營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個人申請的,應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簽署同意接受相關機構核查的書面文件。單位申請的,應同時提交單位申請材料和本單位職工或其家庭的申請材料。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或其家庭的申請材料負有審查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的復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四)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
??(五)申請人擁有本區產權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承租本區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其中本區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申請人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七)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單位申請的還需提供本單位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
??上述申請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現場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網通辦”、“隨身辦APP”規定流程在網上提交;其中運營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第九條(禁止同時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申請人,不得同時申請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審核完成后,方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受理)
??申請對象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的,區運營機構予以受理,收件日為受理日;提交的申請材料尚未齊備的,區運營機構應當退還申請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
??第十一條(準入資格審核)
??(一)審核
??申請受理后,區運營機構根據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開展核查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期間,區運營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及其工作單位征詢相關情況,要求補充相關材料。經核查,認定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認定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意見。
??(二)公示
??經審核通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審核結果通過區房管局或區運營機構相關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區房管局申請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有異議并經核查成立的,應書面告知區運營機構。公示期間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運營機構應向申請人出具準入資格確認書,并登記為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
??(三)復核
??申請人對區運營機構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區房管局申請復核。區房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供應輪候和配租
??第十二條(優先供應)
??(一)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可優先供應。
??(二)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重大疾病患者,重殘人員等可優先供應。
??(三)關于金山區引進特殊人才需要解決住房困難問題,供應數量根據區人民政府人才引進實際情況確定,特殊人才認定條件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輪候制度)
??區運營機構對持有準入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實施輪候配租制度,準入資格確認書自區運營機構出具后2年內有效。準入資格確認書有效期滿,申請人應按規定重新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輪候期間,申請人及同住人就業、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主動向區運營機構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配租標準)
??(一)個人申請的配租標準
??1.個人單獨申請的,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或者二居室住房。
??2.家庭申請的,可承租1套一居室及以上住房,并只能申請一套。
??3.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合租,但不得群租。申請合租的,應當確定1名主申請人,其他申請人為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申請、申報、選房等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的行為,視同合租的全體申請人的行為。房屋租金由主申請人代表全體申請人統一向區運營機構予以支付。自愿組合承租的應符合市住房租賃相關規定。
??(二)單位申請的配租標準
??申請單位所屬員工配租標準可參考上述配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房源信息公布)
??區房管局和區運營機構應通過“上海金山”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及時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規定以及所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坐落位置、戶型、租賃價格等房源信息,并積極利用新媒體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配租)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區運營機構應根據申請情況和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數量,在輪候期間內向其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租賃關系)
??申請人收到區運營機構的簽約通知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攜帶申請人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到區運營機構(或指定地點)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租賃關系。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
??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金、押金等相關費用后,由區運營機構向申請人發出《入住通知書》。申請人憑《入住通知書》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八條(租賃合同)
??區運營機構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使用統一的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并通過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賃的,應向區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區運營機構應重新對其準入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總租賃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
??承租人享有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承租人對使用的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和繼承權,不得擅自轉讓使用權。單位承租的,具體居住人、使用人應遵守和承擔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租金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按略低于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區運營機構應聘請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市場租金,以此為依據以略低于市場價計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區房管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市場租金變化,最長不超過3年進行調整。如市場租金波動較大時,及時進行調整。對具體承租人,租賃價格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合同期滿續租時應按照調整后的租賃價格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應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向區運營機構支付租金;承租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按時自行支付至相關經營單位。
??單位承租的,由單位支付給區運營機構或單位提供擔保后由員工直接支付。
??區運營機構的租金收入需嚴格按照本市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
??(一)非獨立選址建設或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對應住宅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運營機構選聘或委托專業物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二)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或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以應對突發事件,并定期對室內裝修、家具、設備(包含零部件)進行查驗和保養,承租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三)承租人應遵守公租房租賃所在小區物業管理相關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裝修;發生設備設施故障的,承租人應及時報區運營機構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維修,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自行裝修、改變房屋原有結構、使用不當或擅自拆解有關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區運營機構有權要求承租人負責修復、賠償或退出已入住的公租房。
??(四)破壞房屋結構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行為,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處置。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收回管理)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運營機構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取消其租住資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發生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為,經警告及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二)承租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但未按規定主動辦理退出手續的;
??(三)擅自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調換的;
??(四)擅自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承租人連續2個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計發生3次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存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承租人拒不退回的,區運營機構可以報請區房管局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由區運營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返還公共租賃住房,并追究承租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續租和退出)
??(一)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需租賃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區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區運營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許續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區運營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租賃合同期滿到期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續租,確實有特殊困難,無法按約定返還該房屋的,區運營機構可給與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繳納。
??(三)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區運營機構及本人所在單位,承租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承租人累計承租滿6年的,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總年限期滿退出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退回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退回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自本管理辦法規定的退回條件發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實際返還公共租賃住房之日止,承租人應按市場租金標準支付這一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虛假申報的處理)
??(一)如實申報的義務
??申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虛假申報的處理
??申請人隱瞞、虛報相關信息,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由區房管局移送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區房管局可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相關個人、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相關信息按本區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五條(糾紛解決和相關處罰的處理)
??(一)租賃雙方在租賃活動中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承租人違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組織監督)
??區機管局、區發改委、區經委、公安金山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規劃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建管委、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國資委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運營等過程進行檢查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社會監督)
??區房管局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管理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申請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僅限區運營機構和區房管局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審核過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外,區運營機構和區房管局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申請人相關信息。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參照實施)
??當本市、區相關保障性住房政策調整時,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將作相應調整。本辦法由金山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