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商規〔202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發展新型國際貿易,做大做強國際貿易分撥業務,市商務委制定了《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1年3月10日
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發展新型國際貿易,做大做強國際貿易分撥業務,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輻射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國際貿易分撥業務是指國際貿易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建設或租用場地,以保稅物流進出口為主要方式,兼以其他貿易方式開展貨物進出口的貿易業態。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評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評定、公布和調整,對全市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進行規劃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做好服務保障。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單位負責本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初步推薦(以下簡稱推薦單位),并對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進行規劃和指導。
??第五條(基本條件)
??申請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上海市登記注冊、具有外貿經營者資格;
??(二)在本市設立實體分撥物流中心;
??(三)海關、外匯管理、稅務等信用記錄良好,近三年內無走私、騙稅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請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予以承諾:
??(一)國際貿易分撥業務情況報告(主要包括企業概況、貿易規模、服務能力等)。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海關、外匯、稅務相關評級承諾。
??受委托開展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的企業,應同時提供相應說明和具體商品分撥規模等材料。
??第七條(推薦)
??市商務委每年開展一次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工作,發布有關申報工作的通知。
??具備基本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推薦單位提出評定申請。推薦單位應對企業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推薦意見,并將推薦企業名單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向市商務委報送。
??第八條(評定)
??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應具有較大的分撥業務規模和國際國內輻射范圍,對其經營商品全球供應鏈具有較大影響,且具備較先進的國際貿易分撥管理經驗。
??市商務委會同有關單位和行業專家對經初審推薦的國際貿易分撥中心企業予以評審。經評定為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由市商務委對外發布示范企業名單。
??第九條(支持鼓勵)
??鼓勵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不斷提升國際分撥業務能力和服務能級。
??鼓勵各區對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出臺相配套的支持政策。
??第十條(企業服務)
??市商務委應當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探索促進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的便利化政策,支持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動態管理)
??市商務委對示范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市商務委每年在新評定示范企業的同時,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已進入評定名單的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并對調整后的示范企業名單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