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就業促進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和《上海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1〕9號)要求,現就本市進一步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創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靈活就業扶持力度
??(一)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本市初次就業為靈活就業,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按照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的50%。補貼期限為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實際月數,累計不超過24個月。補貼所需資金從各區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不包括“特定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按照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同一名“就業困難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或不足3年的大齡失業人員或大齡離土農民,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含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實現靈活就業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可申請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50%,直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已經按照《關于進一步鼓勵扶持本市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補充意見》(滬勞保就〔2008〕8號)或《關于實施“離土農民就業促進專項計劃”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5〕18號)相關規定享受崗位補貼的人員,在靈活就業期間可按照上述補貼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崗位補貼扶持。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依托平臺實現網絡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擬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扶持。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標準為每吸納一人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0元;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按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50%;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標準為8000元;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金額為個人50萬元、組織300萬元;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金額為20萬元,在獲得貸款一年內成功創辦且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含提前還款),可按規定給予貼息。
??(五)將靈活就業人員及靈活就業崗位供求信息納入本市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有靈活就業意愿人員的服務力度,包括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崗位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招聘、開展政策咨詢和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將企業“共享用工”需求納入靈活就業崗位信息發布渠道。
??(六)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專門的零工市場或網絡平臺,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范有序的求職招聘、技能培訓等專業化服務。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幫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匹配人力資源。
??(七)支持勞動者依托平臺就業,鼓勵平臺企業放寬入駐條件、降低管理服務費、創造更多靈活就業崗位,與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等各類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依法糾正拖欠勞動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引導平臺企業完善申訴處理機制,按行業標準積極協商解決從業人員的合理訴求。研究制定平臺就業勞動保障政策,試點開展平臺網約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工作。積極研究、創造條件,將非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逐步納入本市社會保險制度。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針對性地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八)將有創業意愿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創業培訓范圍,提升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適應靈活就業特點,支持院校、培訓機構、企業探索建設線上培訓平臺,開發線上培訓課程,采用線上線下融合的培訓方式,組織有技能提升需求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相關行業和新職業技能培訓。支持有條件的區依托互聯網平臺企業,實施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技能提升培訓試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或實現技能提升的,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或技能提升補貼。
??(九)加強職稱政策宣傳服務,靈活就業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本市職稱評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相關專業職稱評審,由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或相關行業協會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三、優化靈活就業管理機制
??(十)本市戶籍人員及外來配偶,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在本市穩定就業的來滬從業人員,可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供的線上平臺進行靈活就業登記,靈活就業狀態發生變更后,本人應及時辦理退出登記手續。
??(十一)完善靈活就業統計監測制度。依托靈活就業登記參保信息、實有人口自主申報信息、社區外來人員就業監測信息等,建立本市實有人口靈活就業調查排摸機制,定期開展調查排摸。完善靈活就業信息調查系統,探索實現靈活就業人員實名制信息庫動態更新。靈活就業調查排摸工作所需經費可按規定從各區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推動建立平臺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統計監測指標,定期對本市靈活就業情況開展統計分析,為本市穩定就業形勢、規范勞動力市場發展、加強人口管理提供數據保障。
??本意見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關于做好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4〕42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