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保障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房規范〔2024〕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保障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資源局
市財政局
??2024年7月2日
關于保障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租購并舉的住房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房使用效率,促進保障房供需平衡,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住房的多樣化、多元化需求,根據本市各類保障房政策規定,現制訂保障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如下:
??一、房源管理總體要求
??根據國家總體要求,結合本市保障房供應和需求實際以及變化趨勢,科學合理地編制保障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各類保障房的統一建設籌措和房源管理機制,有效實現供需平衡。各類保障房按照批準的用途和范圍使用,確需調整的,從租、售兩方面構建各類保障房用途管理平臺,結合實際有序操作,嚴格對各類保障房用途調整的管理。充分利用保障房在土地供應、建設、配套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合理控制成本,使有限的公共資源配置發揮最大效用,促進保障房建設供應的可持續發展。
??二、房源管理范圍和要求
??保障房房源管理范圍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房可根據國家任務計劃安排和本市供需實際進行調整。
??用途需調整的保障房已列入年度建設(籌措)計劃上報的,統計考核不得重復計算。
??三、房源用途調整方式與價格結算
??(一)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
??1.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繼續作為開發和銷售主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結算價格以征收安置住房結算價格為基礎,并考慮裝修、財務成本等因素確定;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讓金不再另行結算;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繼續作為開發和銷售主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結算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結算價格為基礎,并考慮裝修、財務成本等因素確定;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3.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租賃住房投資運營機構(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市公積金中心及其他投資運營機構,以下統稱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作為開發銷售主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結算價格以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項目結算價格或收購價格為基礎,并考慮裝修、財務成本等因素確定;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價格及其差價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二)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
??1.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繼續作為開發和銷售主體,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征收安置住房項目結算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結算價格和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為基礎確定,房源供應價格及其差價管理按照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2.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作為開發銷售主體,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征收安置住房的結算價格以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項目結算價格或收購價格、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為基礎確定,房源供應價格及其差價管理按照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三)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
??1.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以征收安置住房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予以收購;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結算價格或收購價格為基礎予以收購;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
??(四)配建保障房用途調整
??按照本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5%保障房規定配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作為項目運營或銷售主體;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為出讓或劃撥。
??(五)其他保障房用途調整
??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房的用途調整,按照用途調整的實際情況,確定運營或銷售主體以及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相關項目的結算價格以調整前的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并考慮財務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四、房源用途調整程序
??(一)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征收安置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用途調整申請的,應提交建設協議書、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等材料。其中,區級項目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資源部門初審,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房屋管理部門復核;市級項目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共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并抄送市規劃資源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
??2.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市級項目由運營機構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或原收購合同等材料;區級項目由區政府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二)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
??1.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區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用途調整申請的,應提交建設協議書、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級項目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級項目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級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予以核實,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區級項目由區房屋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予以核實,并在征詢區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后,出具初審意見書,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房屋管理部門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3)根據認定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區政府指定機構應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2.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市級項目由運營機構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或原收購合同等材料;區級項目由區政府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共同審核,出具認定文件。認定文件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3)經批準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三)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
??征收安置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共同提出用途調整申請,并提交建設協議書、建設項目原批準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級項目向市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級項目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市和區房屋管理部門分別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1)市房屋管理部門對市級項目的申報材料予以核實,會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審核后,出具初審意見書,經征詢市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后,對符合要求的房源出具認定文件,并抄送市規劃資源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
??(2)區房屋管理部門對區級項目的申報材料予以核實,征詢區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后,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區政府批準后,出具認定文件,并送市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3.根據認定文件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運營機構或區政府指定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收購協議。
??(四)配建保障房用途調整
??按照本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5%保障房規定配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區政府指定機構或運營機構向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用途調整申請,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建設項目協議書等材料。
??2.區房屋管理部門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區政府批準后,出具認定文件,并送市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五)其他保障房用途調整
??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房的用途調整,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等部門聯合審批,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轉化認定文件。
??五、不動產登記
??批準用途調整的保障房,應根據用途調整后的保障房種類和產權人變化情況,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和樓盤表“房屋標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六、其他
??未開工建設的保障房項目需用途調整的,可依原程序,在重新辦理保障房項目認定后實施。
??對屬于本市政府部門核發且已歸集到電子證照庫的申請材料,能通過調用電子證照等途徑獲取的,申請人免于提交紙質材料。
??本規定自2024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