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后續相關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的通知
滬規劃資源規〔2022〕11號
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各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
??為繼續做好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后續相關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操作辦法,我局制定了《關于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后續相關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關于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后續相關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
??與住房保障機構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2009版)或《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2013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且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產權人,因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上市轉讓或政府優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變更登記
??因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申請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事務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協議》(原件);
??(五)《政府產權份額價款繳清證明》(原件);
??(六)地籍圖(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如有同住人的,同住人也應當全體到場并提交同住人的身份證明且簽字確認;同住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符合下列條件的變更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二)到場確認的同住人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在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范圍內;
??(四)申請變更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文件證明的變更事實一致;
??(五)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不沖突;
??(六)不屬于不予登記的情形。
??核準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由“劃撥”更改為“出讓”,刪除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附記欄記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同住人信息等注記內容,并加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不記載土地出讓年限。
??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上市轉讓的轉移登記
??因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上市轉讓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事務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四)《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原件);
??(五)《政府產權份額價款繳清證明》(原件)
??(六)地籍圖(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八)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如有同住人的,同住人也應當全體到場并提交同住人的身份證明且簽字確認;同住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符合下列條件的轉移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轉讓人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等有關證明文件中載明的受讓人;
??(二)到場確認的同住人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在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范圍內;
??(四)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沒有查封登記記載;
??(五)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如有異議登記記載,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六)不屬于不予登記的情形。
??核準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由“劃撥”更改為“出讓”, 刪除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記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同住人信息等注記內容,并加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不記載土地出讓年限。
??三、政府優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轉移登記
??因政府優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收購機構和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
??申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先購買轉讓合同》(原件);
??(五)地籍圖(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七)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如有同住人的,同住人也應當全體到場并提交同住人的身份證明且簽字確認;同住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符合下列條件的轉移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轉讓人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住房保障機構或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
??(二)到場確認的同住人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在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范圍內;
??(四)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沒有查封登記記載;
??(五)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如有異議登記記載,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六)不屬于不予登記的情形。
??核準登記的,應當繼續保留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的注記內容,刪除同住人信息等注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