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
滬公行規(guī)〔2020〕1號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務能力,進一步規(guī)范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yè)單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辦理住宿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人員,是指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記義務的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yè)單位住宿的,不適用本辦法。旅館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為境外人員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
??第三條 公安機關為境外人員住宿登記提供便利,拓寬住宿登記渠道,簡化住宿登記材料,在境外人員入境時提示辦理住宿登記。
??第四條 境外人員在入住后24小時內,應當由本人或者留宿人辦理住宿登記。其中,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農村地區(qū)的,可以在入住后72小時內辦理住宿登記。
??第五條 辦理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可以通過下列渠道進行申報:
??(一)開設在公安派出所的戶籍等服務窗口及派駐在街鎮(zhèn)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公安辦事窗口(以下簡稱“公安窗口”);
??(二)開設在境外人員服務站等移民和出入境服務點的社會化申報平臺(以下簡稱“社會化申報平臺”);
??(三)開設在門戶網站及移動設備應用軟件等互聯(lián)網應用端的自助申報平臺(以下簡稱“自助申報平臺”)。
??第六條 通過公安窗口或者社會化申報平臺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交驗境外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居住證明。無法提供居住證明,經公安機關核驗無不實申報記錄的,可由境外人員當場作出住宿情況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境外人員委托他人辦理或者由留宿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被委托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通過自助申報平臺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按照系統(tǒng)提示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出生尚無有效居(停)留證件的外國嬰兒,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居(停)留證件,憑受理回執(zhí)通過公安窗口或者社會化申報平臺申報住宿登記。
??遺失出入境證件的外國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遺失,憑報失證明申報住宿登記;遺失出入境證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證件,憑受理回執(zhí)申報住宿登記。
??第八條 通過公安窗口或者社會化申報平臺申報住宿登記,經查驗身份真實、證件有效、材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當場受理,并開具《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先予登記并當場告知其補充相關材料。
??通過自助申報平臺申報住宿登記,在系統(tǒng)審核通過后,可以下載《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的電子文件,并根據需要自行打印。
??《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遺失的,可以通過原申報渠道申請補開或者重新打印。
??第九條 境外人員應當如實申報住宿登記,弄虛作假、不實申報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次申報住宿登記時將不得享受自助申報、免交居住證明等便利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認定的境外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及居住證明目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辦法》(滬公發(fā)〔2008〕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