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范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并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給入境旅游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簽證機關簽發簽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相應類別簽證。對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注明入境后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十條 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后,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后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簽證。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簽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簽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后,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簽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簽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