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且取得該駕駛證時在核發(fā)國家或者地區(qū)一年內累計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取得境外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需要臨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對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個月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停居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一年。
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未按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再次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二十二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提供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
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zhí)行。
屬于內地居民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七)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第三十七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6. 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7.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fā)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3. 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fā)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核發(fā)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的正式機動車駕駛證,不包括學習駕駛證、臨時駕駛證、實習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