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所持簽證類別屬于不應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居留的;
(五)簽發機關認為不宜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二條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