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民政局,市婚姻和收養登記中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其他相關規定,我局對《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引》作了修訂,并經2021年12月13日上海市民政局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現重新發布,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章 婚姻登記員
??第四章 結婚登記
??第五章 離婚登記
??第六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提高婚姻登記服務水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全市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指引,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市和區民政局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設置婚姻登記機關。
??市和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機關分別稱為: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上海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上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及信息。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機關標牌。標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五條 婚姻登記工作印章由市民政局統一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自行更換印章規格式樣、印油顏色。
??第六條 市和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機關所屬民政局,如:“上海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機關序號。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處,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設有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頒證大廳和檔案室。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高拍儀;
??(五)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六)計算機;
??(七)身份證閱讀器;
??(八)電子身份識別系統;
??(九)電子滾動顯示屏;
??(十)排隊叫號系統;
??(十一)服務評價系統;
??(十二)電子證照掃碼器;
??(十三)其他智能設備。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用于記錄婚姻登記流程、固定當事人婚姻意愿等,并妥善保管音頻和視頻資料。
??鼓勵當事人使用本市的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等電子證照辦理婚姻登記。
??第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民法典》有關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六)婚姻登記機關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機關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七)監督電話。
??第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免費查閱。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工作日應當對外辦公,辦公時間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區民政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全國婚姻登記檔案電子化工作規范(試行)》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工作。紙質檔案隔年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電子文件在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生成,和紙質檔案數字化副本一并歸檔和移交。
??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強與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婚姻登記檔案信息共建共享工作,為群眾提供便民服務。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利用過程統一歸口、做好記錄。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質檔案、電子檔案、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婚姻登記網上預約服務,并開設人工咨詢電話或語音咨詢電話。咨詢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臺登記。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上海市結婚登記頒證工作規范》,為有需要的當事人提供頒證服務。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婚姻家庭輔導內容一般包括:婚前輔導、婚姻家庭咨詢、離婚勸導和調解、法律咨詢,以及其他與婚姻家庭相關的輔導、咨詢等服務。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網絡、電視和自媒體傳播優勢,開發在線咨詢、網上微課堂,擴大婚姻家庭輔導的受眾面。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公開招募志愿者、項目合作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輔導員,婚姻家庭輔導員從具有社會工作、法律、心理咨詢和其他相應專業背景或資格的人員中產生。
第三章 婚姻登記員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分別由市、區民政局任命并進行工作考核。
??婚姻登記員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不得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由市民政局統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兩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統一著裝并佩戴標識。
第四章 結婚登記
??第十九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二十一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制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制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備注”:填寫軍人身份證件名稱及證件號碼和其他相關情況。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二十二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證件照。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結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第五章 離婚登記
??第二十五條 離婚登記應當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第六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填寫。
??補發的婚姻登記證,應當根據原因,在備注欄注明下列內容:
??“結(離)婚證遺失,補發此證。××××年××月××日”;
??“結(離)婚證損毀,補發此證。××××年××月××日”。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婚姻登記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民政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民政局定期對本級和下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監督檢查。區民政局定期對本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違反程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發放婚姻登記證;
??(三)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條例》和《上海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以外的證件材料的;
??(四)擅自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的;
??(六)購買使用偽造婚姻登記證書的;
??(七)違反規定應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承擔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對承辦人員進行追償。
??第三十五條 婚姻登記證使用單位不得使用非上級民政部門提供的婚姻登記證。民政部門發現本轄區范圍內有使用非上級民政部門提供的婚姻登記證的,應當予以沒收,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登記證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民政局。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與婚姻相關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后,當事人將生效司法文書送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司法文書復印件存檔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加強與本地區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數據庫。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
??第三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對具有《上海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規定書寫困難的當事人,可以代為填寫婚姻登記相關材料基本內容部分,但不得代為簽名、按指紋。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填寫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
??第四十一條 市、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的,“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為6位行政區劃代碼,“bbbb”為當年年號,“cccccc”為當年辦理婚姻登記的序號)。“離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L”。“補發結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J”。“補發離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L”。
??區民政局設立多個婚姻登記機關的,應當明確各登記機關的字號使用規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2.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3.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