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日期:2023-03-31 滬公積金管委會〔2023〕4號
第二十二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應當提供出境定居的戶籍憑證或者簽證及其翻譯件等材料。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香港澳門臺灣在滬工作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并離境的,應當提供身份證件、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香港澳門臺灣在滬工作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