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香港澳門臺灣在滬工作人員,在本人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在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號)、《關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2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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