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執法大隊、監測站:
為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普陀區貫徹〈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普陀區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8日
上海市普陀區貫徹《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
為適應新形勢下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貫徹〈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滬環執法〔2021〕75號)的要求,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二、工作目標
(一)依法履行職責,推進法治化建設
強化法治意識,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開展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明晰職責邊界,實現權責統一,構建責任明晰、邊界清晰、行為規范、保障有力、運轉高效的生態環境執法體系。
(二)推行移動執法,助力數字化轉型
依托信息化技術,充分利用在線監測、無人機等現代化手段,提高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的能力。根據市生態環境局工作部署,推進使用本市生態環境移動執法平臺。
(三)優化執法方式,提升績效化水平
聚焦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和重點時段的生態環境問題,加強生態環境執法。結合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落實常態化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開展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高執法的精準性。
(四)提高執法水平,加快規范化進程
貫徹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現場檢查計劃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專案查辦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斷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為。
(五)堅持多元共治,構建一體化模式
為確保生態環境執法的統一性、系統性,區生態環境局各科室(單位)應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執法監管機制。
三、主要任務
(一)編制執法目錄清單,厘清環境執法職責
根據市生態環境局印發的《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制定、更新本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二)完善履職責任制度,開展執法履職評估
一是明確環境執法履職要求。進一步明確環境執法履職要求,細化工作流程,強化內部監督,明確問責辦法。
二是迎接執法履職評估檢查。按照市生態環境局工作部署,圍繞上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細則與標準,全力配合開展執法履職評估工作。
(三)統籌監管執法資源,制定執法檢查計劃
一是統籌全局監管執法資源。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和市生態環境局工作部署,妥善處理監管和執法的關系,科學制定年度生態環境執法計劃,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的執法保障。
二是制定環境執法檢查計劃。執法大隊依據法定職責,結合自身執法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等情況,制定月度檢查計劃,定期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備案,并將月度檢查計劃、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完善執法檢查制度,配合建立相關制度
一是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制度。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制度的要求,落實執法檢查計劃,持續完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結合信用評價結果和正面清單制度,推進分類分級執法,細化污染源監管。
二是配合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按照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結合《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滬市監信用〔2020〕604號),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檢查制度,科學實施抽查。
(五)落實正面清單制度,貫徹減免處罰制度
一是落實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結合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實施常態化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優先將治污水平高、環境管理規范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并實施動態調整。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原則上只開展非現場監管,在一定時期內免除現場檢查。
二是貫徹不予行政處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本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的規定,對主動報告、妥善處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不予處罰。對現場發現的違法排污行為,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措施。對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當事人,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六)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體現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是建立非現場檢查規范。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推行非現場監管的要求,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管程序,并將其作為現場檢查的重要補充,成為今后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是拓展非現場檢查手段。依托在線監控數據,強化對重點排污企業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的遠程監控。探索視頻監控、在線監測、無人機等科技手段,結合核查相關許可、備案及企業申報的資料,研判企業守法情況,適時啟動執法檢查。
三是強化在線監測數據應用。根據《上海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的規定》(滬環規〔2019〕14號),區環境監測站應當對在線監測超標數據出具超標數據審核報告,并將審核報告移送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收到審核報告后,七日內立案,開展現場檢查,依法查處污染物超標案件。
(七)建立專案查辦制度,確保依法履職盡責
一是依據職責開展專案查辦。建立健全專案查辦制度,加強對本轄區內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污染后果嚴重、涉案人員較多等重大案件的查辦工作。
二是完善專案查辦長效機制。發生重大案件的,執法大隊應當向區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根據市生態環境局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報告。對于需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督辦的重大案件,執法大隊應當報區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向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提請督辦。
三是提供專案查辦相關保障。對社會影響大、技術性強、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案件,應當堅持依法行政,綜合考量社會的穩定性、輿論的導向性等因素,充分發揮專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作用,為重大案件的查辦提供技術和法律支撐。
(八)強化執法監測聯動,放大環境執法效能
一是完善執法監測聯動機制。建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聯合培訓等機制。執法大隊應當按照任務要求聯合區環境監測站對揚塵及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活動進行檢查,必要時開展專項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二是推動執法監測計劃的落實。區環境監測站和執法大隊應當加強協調溝通,結合排污單位自測不規范、在線監測運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標或污染投訴等情況,開展執法和監測,落實執法監測計劃。
三是探索社會監測力量的參與。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滬環規〔2020〕9號)等規定,強化對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活動的監管。通過信用評價對社會化服務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有資質、守規則、信用好的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執法監測工作。
(九)健全部門協調機制,強化部門執法聯動
一是厘清行業部門執法職責。建立健全與水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業部門的銜接機制,形成生態環境問題線索通報反饋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是查辦行業部門移交案件。繼續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聯合執法檢查,建立健全情況通報、問題互商、案件移送等機制。對相關行業部門移送的屬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責范圍的案件,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及時啟動立案程序,依法予以查處。
(十)強化行刑銜接機制,加強經驗交流借鑒
一是繼續完善行刑銜接制度機制。堅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配合協調、銜接有序,多元協同、監督制約的原則,落實《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規定》(滬環法〔2022〕111號),形成工作備忘錄,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加大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交流力度,舉行交流會、“以案釋法”等活動。
二是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落實《上海市普陀區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程》,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行政執法銜接機制。探索行政法律責任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銜接,將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作為行政處罰裁量的考量要素,引導義務人自主修復環境,落實“應賠盡賠”工作要求。
(十一)探索輔助執法機制,提升環境執法能力
一是借鑒輔助執法先進經驗。結合我區實際,借鑒本市其他區生態環境局的優秀經驗,根據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輔助執法機制,開展污染源輔助執法,緩解環境執法資源及專業技能不足的狀況。
二是拓展專業技術用于執法。發揮科研院校、環保服務機構專業技術特長,根據工作需要引入相關力量,開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評估、整改措施跟蹤等工作。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線監測、無人機等技術手段,為精準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保障。
三是加強執法隊伍能力建設。深入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人才隊伍,積極參與執法人才培養工程。邀請法律專家,為重大、疑難案件會診把脈,開展案卷評查活動,提高案件辦理的實際效果。
(十二)推行執法公示制度,嚴格約束執法行為
一是主動公示環境執法信息。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以區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為主體,以微信、微博等平臺為補充,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全過程的程序及其工作要求,接受社會監督,規范執法行為。
二是完整環境執法公示內容。事前應當公開檢查計劃;事中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告知來意;事后及時公開行政執法決定。
(十三)強化使用移動平臺,落實執法全程記錄
一是發揮移動執法平臺作用。積極應用市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依托移動執法系統,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案件立案、查處等環節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是執法檢查做到閉環留痕。力爭做到全員、全業務、全流程使用移動執法系統,執法人員全部配備、使用執法記錄儀,視情況利用無人機、攝像機等設施設備,對現場檢查和案件辦理全過程做到實時留痕、全過程記錄。
(十四)堅持過罰相當原則,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
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對發現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全面收集違法證據,嚴格執行《上海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滬環規〔2020〕4號),對照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大小和情節輕重等行政處罰裁量要素,區分違法行為人從重和從輕的不同情形,科學裁量處罰金額,做到行政處罰的統一性、合理性和規范性。
(十五)妥善履行普法責任制,強化幫扶企業力度
一是妥善履行“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堅持“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在現場檢查、案件審理、作出處罰等環節,加強對當事人的“說理”,特別是在案件陳述、聽證階段,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執法人員要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及時、全面、準確地回應。積極組織重點企業及時開展新法的宣貫、培訓活動,引導企業做到知法、守法。
二是加大企業執法幫扶力度。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注重收集、匯總、研判轄區內典型行業或者存在的普遍性環境問題,對發現的違法風險或者安全隱患,及時向企業指出,要求其加強防范、及時整改。同時,根據轄區內產業特點、污染防治等情況,注重對轄區內知識薄弱的中小企業的執法幫扶,有條不紊地開展企業普法宣傳培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注重責任落實
區生態環境局各科室(單位)要充分認識推進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對深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性,要加強溝通協調,細化任務分工,確保落實落地。
(二)完善工作機制,注重統籌協調
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所涉范圍涵蓋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各個方面,內容多、時間緊、任務重,區生態環境局社區聯絡科(法制科)為牽頭部門,各科室(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完成相關任務,配合好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相關工作。
(三)及時總結經驗,注重宣傳報道
區生態環境局各科室(單位)應及時總結在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方面的亮點成效及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展宣傳報道。加強與本市其他區生態環境部門聯系交流,學習先進舉措。重視經驗總結,堅持邊推進、邊總結、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