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督管理所:
??經研究決定,現將《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管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管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長寧區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持續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2021年行動方案》有關要求,深化長寧區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長寧實際,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未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未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陳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屬出版物的除外),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五、違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許可使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七、違反《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未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且屬首次被發現的;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在半個月內未按規定開展定期維護保養工作,并在到期后三日內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且屬首次被發現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