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大隊、相關科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75號令)、《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76號令)和《關于推進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的指導意見》,經研究,區局制定了《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進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各單位,請認真抓好落實。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8日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進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75號令)、《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76號令)(以下稱“兩個規定”)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的指導意見》。推動我區工業產品生產、銷售主體責任落地落實,建立分層分級責任清單、監管任務清單和督查清單等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領導小組
??區局成立青浦區推進工業產品“兩個責任”落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毅榮擔任,副組長由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馬臣擔任,成員為區局相關科室負責人。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統籌指導全區落實“兩個規定”的相關工作;指導全區健全和完善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分層分級責任清單、監管任務清單和督查清單等管理制度工作;督導全區工業產品主體責任落地落實和實施分類精準監管、幫扶工作;協調解決其他相關重大問題,指導工作專班開展相關工作。
??二、組建工作專班
??領導小組下設推進工業產品“兩個責任”工作專班,主任由區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馬臣擔任,成員為區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各市場監管所和執法大隊負責人。專班主要職責:落實全區“兩個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對接市局工作專班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工作,按照分層分級責任清單,開展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監管責任清單落實,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專班主要工作職責:
??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主要負責承擔專班綜合業務,統籌協調推進“兩個規定”落實工作:指導全區工業品和消費品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分層分級責任清單、監管任務清單等管理制度和實施分類精準監管、幫扶工作。
??相關科室在自己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缺陷產品召回工作、負責提供生產和銷售單位信用風險信息和企業年報相關信息,定期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年報等相關業務系統進行數據交換并提供相關信息化支撐、輿情監測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政策支撐工作;負責提供投訴舉報數據信息等。
??各市場監管所及執法大隊主要負責組織查處生產、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違法行為。
??三、統籌推進實施
??第一階段:組織推進階段(2023年7月17日-11月30日)
??認真組織“兩個規定”宣傳貫徹,成立領導小組,組建工作專班,明確責任分工,擬定工作方案,細化推進措施。
??第二階段:實施攻堅階段(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
??緊緊圍繞“兩個規定”,全面建立分層分級責任清單、監管任務清單,進一步壓實生產、銷售單位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強化主體主責。工業品生產和銷售單位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單位規模、產品類別、風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生產和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初步建立運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二)強化分級管理。建立分層分級責任清單(附件1),市場監管所要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2017)》,按照工業產品生產和銷售單位,將生產、銷售單位劃分為A、B、C、D級,建立工業品、消費品、強制認證產品、食品相關產品等生產和銷售單位質量安全檔案。
??(三)強化分層督導。依照分層分級責任清單,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市場監管所原則上分別對應A、B、C、D級市場主體,督促對應主體建立健全責任體系,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四)強化動態運行。建立分層分級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生產、銷售主體年報等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主體分級。對于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多次發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生產和銷售單位,上報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管或掛牌督辦。各市場監管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分析研判,選定本層級中很可能發生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生產和銷售單位,將監管責任建檔鎖定明確到人,且半年內現場檢查不少于1次。監管責任人如有變動,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通過動態運行管理,逐漸實現依照企業規模分級模式向依照企業風險分級模式轉變。
??(五)強化末端加力。大力推動質量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各市場監管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兩個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監管任務清單(附件2),督促生產和銷售單位聚焦影響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風險點,將明確符合生產、銷售單位自身特點的風險管控事項納入監管任務清單,實施重點精準監管。
??(六)強化分類監管。各市場監管所對未發現或者質量安全風險小的工業產品生產和銷售單位,按照“無事不擾”原則,納入屬地日常監管或者實施觸發式監管;對發現較大質量安全風險或者信用風險較高的生產和銷售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對近2年內發現3次及以上重大質量安全風險或者信用風險高的生產和銷售單位,實施特別監管。對實施重點監管、特別監管的,分別建立生產、銷售單位年度名單。經確認存在缺陷的,責成生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召回。根據發現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生產、銷售單位需要組織開展質量技術幫扶,精準提出整改措施。
??(七)強化智慧賦能。各市場監管所要組織對設立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實施監督抽查、風險監測、缺陷產品召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執法查處的,以及被投訴舉報并經核實的生產和銷售單位,應組織將生產和銷售單位及相關質量安全信息錄入信息平臺。首次錄入信息平臺的生產和銷售單位,應注明錄入原因,并根據生產經營存續狀況及時注明異常狀態。
??第三階段:規范提升階段(2023年12月-2025年12月)
??狠抓“兩個規定”規范提升,依托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大力推動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全面、規范、有效運行;防范和化解質量安全風險能力明顯提升,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末端發力終端見效長效工作機制基本形成。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貫徹落實“兩個規定”是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創新舉措,是化解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風險和預防輿情責任風險的重要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調度,制定推進措施,明確任務分工,排定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確保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二)實施督導檢查。要加強落實“兩個規定”工作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有關問題。市局已將此項工作納入質量考核內容,各相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三)嚴肅工作紀律。要嚴格遵守相關紀律,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不得隨意加重企業負擔。要力戒形式主義,協調做好涵蓋工業品、消費品、食品相關等多種產品和線上線下多種經營模式單位的相關工作,避免多頭落實、層層加碼、干擾企業正常經營。
??附件:
??1.分層分級責任清單
??2.生產單位類監管任務清單
??3.銷售單位監管清單
??4.督查清單
??5.落實工業產品“兩個規定”情況統計表
??附件1
分層分級責任清單
監管 層級 |
監管對象 |
劃分標準說明 (其中X為從業人員,Y為營業收入) |
責任內容 |
|
市 局 |
A級 主體 |
大型工業產品 生產和銷售單位 |
大型生產單位:X≥1000人或Y≥40000萬元 大型批發單位:X≥200人或Y≥40000萬元 大型零售單位:X≥300人或Y≥20000萬元 |
統籌推進全市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建設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組織對A級主體開展培訓;組織指導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落實A級主體的監管責任;對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多次發現重大質量違法的B級主體掛牌督辦。 |
區 局 |
B級 主體 |
中型工業產品 生產和銷售單位 |
中型生產單位:300人≤X<1000人或2000萬元≤Y<40000萬元 中型批發單位:20人≤X<200人或5000萬元≤Y<40000萬元 中型零售單位:50人≤X<300人或500萬元≤Y<20000萬元 |
統籌推進轄區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組織對B級主體開展培訓;組織指導市場監管所(隊)落實B級主體的監管責任;對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多次發現重大質量違法的C、D級主體掛牌督辦。 |
市 場 監 管 所 |
C級 主體 |
小型工業產品 生產和銷售單位 |
小型生產單位:20人≤X<300人或300萬元≤Y<2000萬元 小型批發單位:5人≤X<20人或1000萬元≤Y<5000萬元 小型零售單位:10人≤X<50人或100萬元≤Y<500萬元 |
督促轄區內各級主體建立健全責任體系、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并開展監督檢查,開展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抽查考核;組織對C、D級主體開展培訓;在平臺上錄入、維護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查處“兩個規定”違法行為。 |
D級 主體 |
微型工業產品 生產和銷售單位 (含個體工商戶) |
微型生產單位:X<20人或Y<300萬元 微型批發單位:X<5人或Y<1000萬元 微型零售單位:X<10人或Y<100萬元 |
??說明:
??1.工業產品銷售單位,包括從事工業產品批發和零售的單位。
??2.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生產、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
??3.生產和銷售單位同時滿足多個劃分標準條件時,按照其中符合較高等級主體條件進行分級對應。
??附件2
生產單位類監管任務清單
???????填表單位及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體分級 |
生產單位名稱 |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
級主體 |
||||
序號 |
重點工作 |
具體任務 |
結果 |
備注 |
1 |
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
1.1 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
1.2 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 |
||||
1.3 制定《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 |
||||
1.4 制定《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
||||
1.5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
||||
1.6 建立健全原材料檢查驗收制度、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生產全過程控制體系(食品相關產品)制度 |
||||
2 |
抓好常態化監管 |
2.1 檢查《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
||
2.2 檢查《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
||||
2.3 檢查《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
||||
2.4 檢查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
||||
2.5 檢查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培訓考核情況 |
||||
3 |
檢查生產許可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情況 |
3.1 檢查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標注的內容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具備滿足生產檢驗所需的工作場所和設施 |
||
3.2 檢查是否存在超出生產許可范圍生產、未經CCC認證出廠銷售的行為 |
||||
3.3對原材料、零部件等進貨產品屬于生產許可或CCC認證范圍的,檢查是否查驗相應證書及其有效性 |
||||
3.4 檢查有無委托加工行為;是否符合委托加工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是否按規定辦理手續 |
||||
3.5 是否按要求開展并公示年度自查;年度自查報告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
||||
4 |
檢查生產單位義務履行情況 |
4.1 抽查進貨查驗、生產全過程控制(食品相關產品)、入庫驗收、出廠檢驗等信息記錄情況 |
||
4.2 抽查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執行標準情況 |
||||
4.3 抽查產品包裝標識 |
||||
5 |
檢查生產單位配合質量安全監管情況 |
5.1 檢查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
||
5.2 檢查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
||||
6 |
與生產單位明確的關鍵風險點和風險管控事項 |
結合生產單位自身特點,由生產單位列出影響質量安全的關鍵風險點,或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明確的質量安全風險管控事項 |
??說明:
??1.監管任務清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內容,根據填報需要調整表格大小。
??2.在結果欄目中,填寫是(√)或否(×),或在備注欄標注須提醒信息。
??附件3
銷售單位類監管任務清單
???????填表單位及填表人(蓋章或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體分級 |
銷售單位名稱 |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
級主體 |
||||
序號 |
重點工作 |
具體任務 |
結果 |
備注 |
1 |
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
1.1 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
1.2 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 |
||||
1.3 制定《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 |
||||
1.4 制定《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
||||
1.5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
||||
1.6 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
||||
2 |
抓好常態化監管 |
2.1 檢查《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
||
2.2 檢查《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
||||
2.3 檢查《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
||||
2.4 檢查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
||||
2.5 檢查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培訓考核情況 |
||||
3 |
檢查銷售 單位義務 履行情況 |
3.1 抽查進貨查驗、入庫驗收等信息記錄情況 |
||
3.2 抽查產品包裝標識 |
||||
3.3 對進貨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格等異常情況或產品難以追溯到源頭的,是否列入風險清單并主動排查和報告屬地監管部門 |
||||
3.4 進貨產品屬于生產許可或CCC認證范圍的,是否查驗證書,是否存在應獲生產許可或 CCC認證,實際未獲證的情況。 |
||||
4 |
檢查銷售單位配合質量安全監管情況 |
4.1 檢查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
||
4.2 檢查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
||||
5 |
與銷售單位明確的關鍵風險點和風險管控事項 |
結合銷售單位自身特點,由銷售單位列出影響質量安全的關鍵風險點,或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明確的質量安全風險管控事項。如,得知銷售產品可能是假冒偽劣,是否主動停止銷售或及時報告屬地監管部門。 |
??說明:
??1.監管任務清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內容,根據填報需要調整表格大小。
??2.在結果欄目中,填寫是(√)或否(×),或在備注欄標注須提醒信息。
??附件4
督查清單
督查主體 |
督查對象 |
||||||
督查內容 |
|||||||
序號 |
督查事項 |
具體任務 |
是否落實 |
亮點成效 |
|||
1 |
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貫徹落實情況 |
1.1 組織開展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宣貫落實。 |
|||||
1.2 加強組織保障,組建工作專班有效運轉 |
|||||||
2 |
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建設情況 |
2.1 建設和使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 |
|||||
2.2 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進行動態更新 |
|||||||
2.3 將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信息逐級按要求進行歸集和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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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層分級責任清單建立及執行情況 |
3.1 建立本層級對應主體清單 |
|||||
3.2 按清單落實相應監督檢查任務 |
|||||||
4 |
監督檢查任務清單建立及落實情況 |
4.1 建立監督檢查任務清單,組織監管任務落實 |
|||||
4.2 監督檢查任務清單全面、完整、準確,建立關鍵風險點和重點風險管控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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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組織對本轄區的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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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督查事項 |
具體任務 |
是否落實 |
亮點成效 |
|||
5 |
督查清單 建立及督查 情況 |
5.1 建立督查清單,按要求組織開展調研督查 |
|||||
5.2 將督查工作數據信息歸集到監管督查信息平臺 |
|||||||
6 |
生產銷售單位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情況 |
6.1 督促指導生產銷售單位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
6.2 抽查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配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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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監管督查 信息平臺 落實情況 |
7.1 按要求將數據信息歸集到監管督查信息平臺 |
|||||
7.2 完成監管督查信息平臺工作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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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制定督查計劃,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督查 |
??附件5
落實工業產品“兩個規定”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開展宣貫 指導情況 |
出動監管人員(人次) |
|
宣貫生產和銷售單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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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單位 排摸情況 |
已排摸單位總數(家) |
|
已配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家) |
||
已建立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家) |
||
自查整改問題隱患(條) |
||
銷售單位 排摸情況 |
已排摸單位總數(家) |
|
已配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家) |
||
已建立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家) |
||
自查整改問題隱患(條) |
||
屬地監管 執法情況 |
出動監管執法人員(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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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生產單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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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銷售單位(家次) |
||
檢發現問題隱患(條) |
||
整改問題隱患(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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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處違反“兩個規定”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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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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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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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抽查 考核情況 |
考核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人次) |
|
督促考核不合格生產單位整改(家次) |
||
考核銷售單位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人次) |
||
督促考核不合格銷售單位整改(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