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普陀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構建我區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升我區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治理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關于本市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司規〔2016〕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自愿、公正、及時、便民”原則,形成以區專業人民調解中心為平臺,司法行政、知識產權相關部門等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二、組織形式
??(一)機構設置
??1、建立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區專業人民調解中心下設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
??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加強對本轄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向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報告本轄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并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建立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
??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負責具體開展我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區人民調解協會派駐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調解秘書進駐工作室,負責日常調解事務。
??區人民調解協會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購買1家專業律師事務所服務,為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撐。
??(二)管理體制
??區司法局委托區人民調解協會選聘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秘書,在區司法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區人民調解協會負責對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秘書進行日常管理、指導、培訓和考核。
??三、工作范圍和工作職責
??(一)工作范圍
??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知識產權權益糾紛和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根據當事人自愿,糾紛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的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均可受理糾紛。
??下列糾紛,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
??1、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人民調解的除外;
??2、當事人已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的;
??3、當事人已向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起投訴的,但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委托人民調解的除外;
??4、當事人拒絕調解的;
??5、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對該糾紛做出裁判的;
??6、依法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
??7、其他不宜由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
??(二)工作職責
??專職人民調解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受理、調處符合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2、發揮第三方組織的疏導、協調、溝通優勢,參與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調解秘書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登記、受理糾紛,選派人民調解員解決糾紛;
??2、安排調解場所,參與調解并記錄調解過程;
??3、制定人民調解協議書,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回訪等。
??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為日常調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導與服務;
??2、參與審核相關人民調解協議書;
??3、協助做好重大矛盾糾紛的化解、調處工作;
??4、為調解員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
??5、區人民調解協會要求協助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啟動調解
??1、依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秘書應當填寫受理申請登記表,由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2、委托調解。區人民法院等部門委托調解的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填寫《案件委托人民調解聯系函》后,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受理。
??(二)糾紛調解
??1、依法調解。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熟練運用調解方法技巧,尊重當事人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協議的權利,促成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啟動調解工作。
??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調解完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延長1個月,屆時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終止調解。
??2、協作配合。加強與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協作,由區人民法院指派相關人員參與調解,為解決糾紛提供業務指導,促進糾紛妥善解決。區人民調解協會購買服務的專業律師事務所,為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撐,提高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
??3、訴調對接。積極推動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與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有效銜接,不斷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與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之間的對接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程序制度建設,促進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更加高效,為人民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供有力支撐。
??4、業務指導。為保障工作規范有序,提高調解質量和公信度,由區司法局牽頭,邀請法官、律師等相關部門人員不定期對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審核、把關,確保調解工作的規范、有效。
??(三)達成協議
??經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積極引導當事人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四)調解終止
??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員應緩解矛盾,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強人民調解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人民調解法》相關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由區人民法院提供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必需的調解員辦公室1間、調解庭1間等工作場所,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為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二)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保障。區司法局建立政府購買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服務的經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員、調解秘書、專業律師事務所的聘用經費、辦案補貼等費用。區人民法院給予人民調解員、調解秘書一定的工作補貼,加大財政經費支持力度。
??(三)建立專家咨詢法律服務保障機制。積極吸納法官、教師、工商稅務、科技信息、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專家組,為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提供智力支撐,提高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重大、復雜、疑難的知識產權糾紛,應當啟動專家咨詢程序。
??專家咨詢出具的咨詢意見書可作為調解的參考依據。
上海市普陀區司法局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