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機制的通知
滬靜司〔2023〕6號
區相關職能部門,各街道(鎮):
為貫徹落實中央、市關于加快推行公職律師制度工作的部署要求,實現全區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全覆蓋,根據《中央依法治國辦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法辦發[2021]4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19]111號)、《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司行規[2022]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建立區級公職律師隊伍統籌使用工作機制。現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在區各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實現應設盡設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機制,由區司法局統一組織協調,對本區公職律師進行跨部門調配使用,解決部分目前未配備公職律師的黨政機關法律人才短缺問題,實現全區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全覆蓋。
二、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機制
(一)建立區級公職律師人才庫
將本區已經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各單位公職律師納入區級公職律師人才庫,后續申請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的公職律師自動入庫。根據公職律師準入退出、執業考核、學習培訓等情況,由區司法局對區級公職律師人才庫成員實行動態調整。
(二)統籌使用方式
綜合運用“結對共享”、“申請指派”、“橫向統籌”的方式,開展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
(1)結對共享:由未配備公職律師的黨政機關自行以結對共建的形式,與已經建立公職律師隊伍的黨政機關建立協助關系,結對共建情況報區司法局備案。
(2)申請指派:未配備公職律師的黨政機關在需要提供法律服務時,可向區司法局提出申請,由區司法局根據申請單位法律服務需求,綜合考慮公職律師專業特長、使用頻次等因素,指派公職律師為申請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指派人選原則上優先考慮公職律師數量充沛的單位。
(3)橫向統籌:區各街道(鎮)司法所的公職律師,可直接為屬地街鎮提供法律服務。
(三)申請指派流程
未配備公職律師的單位需要公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按以下程序申請:
(1)提出申請。向區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務申請,并填寫《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申請表》(附件1),寫明申請事由、擬使用公職律師時間等具體需求。
(2)按需指派。區司法局根據申請單位法律服務需求,綜合考慮公職律師擅長法律事務類別、專業特長、使用頻次等因素,在征求擬指派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同意后,在區級公職律師人才庫中,指派公職律師為申請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3)使用反饋。指派任務完成后,申請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于具體法律服務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靜安公職律師統籌使用情況反饋表》(附件2),向區司法局和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反饋公職律師工作情況。
(四)評價報告
每年11月底前,統籌使用公職律師申請單位將本年度公職律師統籌使用情況、評價建議情況及典型案例形成書面材料,向區司法局備案。
三、工作職責
(一)區司法局工作職責
1.負責指導協調本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建立區級公職律師人才庫,做好管理維護工作。充分發揮、優化公職律師作用,統籌調配使用全區公職律師,更好地為各部門各單位研究法律問題、處理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2.業務培訓。定期對公職律師開展政策理論和法律事務技能培訓,促進公職律師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升。
3.考核評估。結合公職律師年度考核工作,對全區公職律師履行職責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評估。
(二)各公職律師所在單位職責
1.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公職律師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確定本單位公職律師工作管理部門及聯絡員,完善公職律師參與法律事務指派、承辦、反饋、督辦等工作流程,處理對本單位公職律師的投訴。
2.保障支持。支持公職律師承擔的調配任務,為公職律師參加區司法局及其他單位組織的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條件。
3.激勵機制。對為本單位、本區其他單位作出貢獻,履職表現優異的公職律師,在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干部選拔等方面予以適當激勵。
(三)未配備公職律師的單位職責
1.合理使用結對公職律師。根據本單位涉及法律事務的緊急程度、復雜程度,合理使用結對公職律師為本單位服務,合理規劃工作內容和使用頻次,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其他各類經費保障。
2.加快建立公職律師制度。除統籌使用公職律師外,應通過考試招錄、遴選、聘任等方式加快引進、配備法律專業人才,鼓勵、支持在職干部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公職律師資格,全力確保在“十四五”期間實現本區各級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全覆蓋的工作目標。該項工作將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督查事項。
(四)公職律師崗位職責
公職律師根據區司法局的指派,參與結對單位的以下法律事務處理,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及時做好工作對接,保守工作秘密,恪盡職業操守:
1.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及重大行政行為等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等工作;
3.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和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4.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5.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6.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7.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8.所在單位及區司法局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附件:
1.《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申請表》
2.《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情況反饋表》
上海市靜安區司法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1
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申請表
申請單位 |
擬使用時間 |
||
申請事由及服務需求 |
領導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區司法局意見 |
擬指派 (單位) (公職律師)辦理。
蓋章: 年 月 日 |
||
公職律師本人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區司法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靜安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情況反饋表
申請單位 |
|||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 |
公職律師姓名 |
||
執業證號 |
|||
公職律師工作情況
|
|||
申請單位評價反饋
|
蓋章: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區司法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