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聯動化解社區矛盾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滬委發[2014]14號)、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十二個部門《關于完善本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體系 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滬司規[2015]6號)等文件精神,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滬司發法制[2006]5號)及《關于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適用人民調解的若干規定》(滬司規[2014]7號)、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滬公發[2007]225號)及《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聯動化解社區矛盾工作的意見》(滬司發[2016]39號)、公安奉賢分局、區司法局《關于建立民間糾紛調處工作聯動機制的意見》(滬公奉[2007]16號)等文件規定,堅持調解優先、應調則調的原則,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社區,化解在萌芽狀態,降低化解矛盾糾紛的行政和司法成本,現就進一步深化本區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社區矛盾糾紛治理中的有效聯動配合(以下簡稱“兩所聯動”),結合本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聯動工作范圍
??(一)民間糾紛移送人民調解
??民間糾紛移送人民調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對受理的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撫(贍)養、財產、損害賠償等民間關系引起的利益之爭,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基礎上移送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
??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對受理的情節較輕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當事人申請及雙方當事人自愿委托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委托人民調解:
??1、雇兇傷人、涉黑涉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及其他惡性案件;
??2、行為人系慣犯,或系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于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
??3、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多人輕微傷的;
??4、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5、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調解的。
??(三)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
??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且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雙方當事人自愿委托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委托人民調解:
??1、雇兇傷人、涉黑涉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及其他惡性犯罪致人輕傷的;
??2、行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因糾紛致人輕傷的;
??3、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三人以上輕傷的;
??4、輕傷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5、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6、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調解的。
??(四)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簡稱刑事和解案件)委托人民調解
??刑事和解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可以就刑事和解案件中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民事責任事項及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根據當事人申請及雙方當事人自愿委托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依法屬于辦案機關職權范圍的事項進行調解。
??二、聯動工作方式
??(一)建立工作平臺
??在公安派出所建立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工作室”作為接受委托(移送)人民調解的實體工作平臺。“人民調解工作室”與公安派出所“糾紛調處室”實行“一室兩用”。
??(二)配強工作人員
??1、“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若干名兼職(特邀)人民調解員。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可優先從退休的政法系統工作者(民警、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老干部、老黨員等人員中選聘;專職人民調解員可根據需要采取彈性工作制;兼職(特邀)人民調解員可由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員、公安派出所結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所屬轄區內村(居)委結對律師及村(居)委調委會現職人民調解員等擔任。
??人民調解員配備由司法所主導。
??2、公安派出所配備1名專職民警專門負責與人民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的對接工作;引導社區矛盾糾紛盡可能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解決,做好糾紛委托(移送)、維護調解現場秩序、保障調解人員人身安全工作;配合派駐人員開展工作,并對工作情況進行日常指導和執法保障。
??(三)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
??1、規范名稱。各人民調解工作室名稱為“××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名稱可用方牌掛于“人民調解工作室”門口。
??2、規范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相關人員組成及人民調解相關制度應在“人民調解工作室”內上墻公開。
??3、規范標識。人民調解標識應在“人民調解工作室”內懸掛。
??“人民調解工作室”規范化建設由司法所主導。
??(四)理順人民調解工作流程
??1、先期受理。公安派出所在日常警務工作中發現、受理的所有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矛盾糾紛,由處警民警先期處置,能當場化解的及時化解并做好調解記錄。對情況復雜、現場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工作室”。
??2、矛盾甄別。對移交“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矛盾糾紛,處警民警應開展先期調查取證,再會同專職民警、人民調解員對矛盾糾紛進行甄別,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對社會穩定影響程度和激化可能性,區分“一般類”、“關注類”和“重點類”,實行分類化解,并上報值班所領導。
??“一般類”矛盾糾紛指事實清晰、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調解工作室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
??“關注類”矛盾糾紛指較為復雜的,處警民警要與專職民警、人民調解員及時溝通,密切掌握事態發展,將掌握的相關情況向派出所分管領導報告;同時,處警民警、專職民警要配合人民調解員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重點類”矛盾糾紛指人數較多,情況復雜,易引發個人極端事件、群體性事件、規模性上訪或“民轉刑”案件等,專職民警要在第一時間向派出所主要領導報告,嚴格做到“一天一報告、有事即報”,并配合所領導做好“三個必須”,即:必須要約談、必須要參與調解、必須要有工作記錄。在糾紛調處過程中派出所要做好對糾紛當事人相關法律法規的告知,并對矛盾糾紛化解的現場秩序提供執法保障;司法所要協調相關部門,為調解工作提供支撐保障,并將矛盾糾紛的調解情況及時告知鎮(街道、社區、開發區)綜治中心相關負責人。
??3、跟進回訪。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解決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地社區民警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回訪、記錄。對轄區調解未成功的“關注類”、“重點類”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結合日常社區矛盾糾紛排摸化解工作,配合民警每月共同上門回訪1次,了解當事人訴求和思想動態,加強溝通、疏導情緒,明確告知應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并做好工作記錄,直至矛盾糾紛得到妥善解決,有效預防矛盾糾紛的轉化和激化。
??三、聯動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奉賢區“兩所聯動”工作組。工作組由公安奉賢分局分管副局長、區司法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公安奉賢分局治安支隊支隊長任副組長,公安奉賢分局治安支隊分管副支隊長、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科長、公安奉賢分局治安支隊基層指導科科長、各司法所所長、各派出所所長任成員。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工作組主要負責“兩所聯動”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督促考核、表彰獎勵等工作。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此項工作得到高效深化。
??(二)注重制度建設
??1、完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制度。由公安派出所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司法所負責人、派出所分管領導、專職民警、人民調解員、鎮(街道、社區、開發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加強矛盾糾紛統計、分析研判工作,記錄分析研判情況。
??2、建立“重點類”矛盾糾紛化解會商制度。由司法所牽頭建立由專職民警、人民調解員、律師等人員參與的“重點類”矛盾糾紛化解會商會議機制,同時邀請鎮(街道、社區、開發區)綜治中心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有效整合各類資源,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3、落實律師事務所與公安派出所共建結對制度。由司法所牽頭協調律師事務所與公安派出所結對,律師事務所派遣律師入駐公安派出所現場辦公,開展法律咨詢服務和法治宣傳,參與疑難糾紛的調處等。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法治宣傳: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宣傳相關法律法規。
??(2)法律建議:引導群眾依法維權,對一些疑難糾紛、復雜案件,向公安派出所及當事人提供法律建議。
??(3)法律援助:按照相關要求,為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4)調處糾紛:作為特邀調解員參與“關注類”、“重點類”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三)落實經費要求
??由司法所負責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底薪及人民調解辦案補貼、兼職(特邀)人民調解員的人民調解辦案補貼。人民調解員的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列入地方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
??(四)創新工作方式
??公安派出所要切實加強社區民警與村(居)委干部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上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延伸“兩所聯動”工作觸角,派出所各警務區應依托警務室(社區民警工作點),密切與村(居)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動,實現矛盾糾紛分流化解。要積極拓展矛盾糾紛調解方式方法,采取預約調解、專家會診調解、上門調解等方式,節約調解成本,提高調解效率。
??四、聯動工作宣傳
??要充分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宣傳“兩所聯動”工作,提高社會知曉度和社會公信力。要及時發現、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加大表彰獎勵力度,形成示范效應,為優化基層矛盾糾紛治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
上海市奉賢區司法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