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運用非現場執法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相關工作。
??本規定所稱的非現場執法,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收集、固定違法事實,采用信息化等方式進行違法行為告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罰款收繳等的執法方式。
??第三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非現場執法工作。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非現場執法具體推進以及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托“一網統管”平臺推動非現場執法工作。浦東新區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能,為非現場執法工作提供協助與保障。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完善本轄區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基層治理格局,開展城市管理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
??第四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查處城市管理領域多發易發、直觀可見且依托信息化設備設施能夠辨別、易于判斷的違法行為,可以實施非現場執法。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非現場執法事項清單,在政府網站公布,并及時動態調整。
??第五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開展非現場執法工作應當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流程,堅持公平公正,做到高效與便民相一致、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六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開展非現場執法工作應當為當事人政策查詢、陳述申辯、權利救濟、責任履行等活動提供便利,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社區公共區域,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應當經過法制審核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固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顯可見的標識標志,并向社會公布。移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安裝在統一標識的車輛上,監控區域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與區公安、市場監管、民政、住房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據必要合理原則,依法規范采集行政相對人的相關主體身份信息,并對采集的個人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浦東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基層治理機制作用,協助城管執法部門落實基層信息規范采集和依法按需共享制度。
??第九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通過視頻、音頻等方式開展詢問調查。視頻、音頻詢問時,應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告知被詢問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視頻、音頻資料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必要時,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視頻、音頻資料的形成時間和關鍵內容等作文字說明。
??第十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審核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真實、清晰、完整、準確的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一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審核確認的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采用電子郵件、短信、互聯網應用程序、“一網通辦”平臺等信息化方式將違法事實、擬處罰內容、陳述申辯途徑等告知當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接受處理。
??第十二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設置指定處理窗口,并采取信息化等方式為當事人陳述、申辯提供便利。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在非現場執法案件中制作的法律文書,可以使用電子公章和電子簽名。
??經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采用電子郵件、短信、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開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途徑,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電子票據。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短信告知或者語音電話等方式進行勸阻教育,責令及時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且違法行為輕微的,不予處罰。
??第十六條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制定信息數據保護規范,建立信息數據安全管理機制和信息數據查詢制度,明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加強信息數據安全保護。
??對于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個人信息、隱私或者商業秘密,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浦東新區城市管理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的監督和支持,制定處罰裁量基準,開展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聯動,完善前端管理、普法教育、街區包干、行業自治、小區自我管理等多元化治理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的積極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浦東新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非現場執法工作的宣傳,增強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的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