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奉府規〔2023〕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
《上海市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上海市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激勵在本區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和個人,引導本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的經營質量,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提升本區總體質量水平和核心競爭力,推動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置)
本辦法所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包括“奉賢區區長質量獎”和“奉賢區質量金獎”,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一)奉賢區區長質量獎是奉賢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卓越、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市和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推動所在組織、行業、區域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二)奉賢區質量金獎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優秀、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區同行業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在本區組織內擔任首席質量官,對推動所在組織高質量發展做出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第三條(獎項內容)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為區級表彰項目,主辦單位為奉賢區人民政府,承辦單位為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奉賢區政府質量獎應按規定,經審核批準后,開展評審活動。
每次奉賢區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2個、奉賢區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總數不超過1個;奉賢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8個、奉賢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不超過2個。
如當年度參評組織或個人的質量管理模式或質量管理成果達不到獲獎要求,各類獎項均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評審原則)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核的方式推薦,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五條(評審標準)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采用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上海市奉賢區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DB31120/Z 008—2022《區長質量獎首席質量官獎評價準則》等。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六條(工作及獎勵經費)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培育、評審、獎勵等工作經費列入區年度財政預算。
本區各級政府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爭創國家和本市質量榮譽,并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等各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條(示范引領)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動分享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實踐方法。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加各類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設立“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奉賢區政府分管質量工作副區長、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部門負責人、本區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質量專家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奉賢區政府分管質量工作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評委會討論確定,可根據評審工作適時進行調整。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推動、監督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
(二)審議評審規則、評審結果;
(三)提請區政府批準奉賢區政府質量獎擬獎名單;
(四)研究、決定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工作相關重大事項。
第九條(辦事機構及職能)
評委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辦事機構。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修訂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及相關配套制度;
(二)建立孵化與評審并重的政府質量獎工作機制;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和方案;
(四)建立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
(五)實施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提請評委會審議獲獎建議名單;
(六)組織宣傳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七)承擔評委會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條(評審組及職責)
評審辦根據評審需要,組織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由評審辦在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專家庫范圍內選聘,由熟悉質量和經營管理的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當屆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撤銷。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及評審報告撰寫等;
(二)向評審辦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推薦部門及職能)
各相關委辦局、各鎮、街道、開發區、區屬公司、商會等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領域內申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等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質資格。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二條(培育孵化機制)
建立和完善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機制,在本區各行各業中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培育先進質量管理人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各相關委辦局、各鎮、街道、開發區、區屬公司、商會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內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培育孵化和指導工作。
第十三條(培育孵化池)
本區內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可以通過自行申報、行業推薦、專家推薦等多種方式,加入“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池”(以下簡稱“孵化池”)。評審辦可對納入“孵化池”的組織,開展卓越績效管理、5S現場管理、QCC品管圈、首席質量官等公益培訓。鼓勵和支持“孵化池”內組織申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
第十四條(培育成長庫)
本區內已獲得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可以通過自行申報、行業推薦、專家推薦等多種方式,加入“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培育成長庫”(以下簡稱“成長庫”)。評審辦可對納入“成長庫”的組織,予以卓越績效管理等方面的深入指導幫扶。鼓勵和支持“成長庫”內組織申報國家及本市政府質量獎。
第十五條(中小企業培育)
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質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術行業處于領先地位的中小企業參加本區培育“孵化池”“成長庫”。
第十六條(專家指導)
鼓勵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成員擔任本區指導專家,推動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對標質量管理標桿,提高質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成員擔任指導專家的,應當向評審辦備案,并在評審工作中主動履行回避義務。
第十七條(實施指引)
本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可根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評審標準的價值取向和核心要義,開展本行業卓越績效評價實施指引編制和發布,引導相關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優化質量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申報條件)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統稱“組織”)申報奉賢區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標桿示范意義,在推動卓越績效管理過程中,為實現管理提升取得突出成效,形成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顯著;
(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于國內或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突出的社會貢獻以及廣泛的知名度、社會影響力,近5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國內或本市同行業前列。
組織申報奉賢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突出;
(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于區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近5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區內同行業前列。
申報組織均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注重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嚴格落實質量主體責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近5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九條(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申報條件)
自然人(以下稱“個人”)申報奉賢區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本區工作不少于3年;
(二)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積極推廣或應用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行業或本區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具有顯著卓越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以及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個人申報奉賢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在本區工作不少于1年;
(二)擔任所在組織的首席質量官,積極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有效落實質量安全和質量提升的主體責任;
(三)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推進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提高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推動本區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做出重要貢獻。
申報個人均應信用記錄良好,所在組織近5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避免重復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申報本市市、區兩級政府質量獎。如發生重復申報行為,根據在先原則,對后續申報不予受理。
獲得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同一類別的獎項。
第五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申報通知)
評審辦應在有關媒體、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當年申報通知,向全社會公開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相關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會同推薦部門開展申報發動工作。
第二十二條(內部公示)
組織和個人可在自愿的基礎上申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將申報材料報送推薦部門。申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前,組織應進行內部公示,個人應在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各方推薦)
推薦部門在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內,可向評審辦推薦本區域、本行業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推薦部門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推薦部門書面意見。
評審辦應向被推薦的相關組織或個人確認其申報意愿。
第二十四條(初步審查)
由申報組織(個人所在組織)注冊地所在的鎮級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形成初審部門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資格審查)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條件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由評審辦組織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六條(資料評審)
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現場評審)
評審組對列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八條(綜合評價)
評審組在對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報表、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總結提煉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九條(審定公示)
評委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提出擬獲獎名單。評審辦將擬獲獎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評委會綜合公示意見,提出獲獎推薦名單,由評審辦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條(批準公告)
經批準后,由區政府發文,表彰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評審辦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及獎勵
第三十一條(表彰獎勵)
區政府向獲得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表彰獎勵,由區長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宣傳推廣)
評審辦會同推薦部門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宣傳、推廣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引導區內廣大組織和個人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推進本區總體質量水平的不斷提升。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評審紀律)
(一)評審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定程序細則和評審人員管理細則,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遵守評審紀律及承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取消評審資格;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三十四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或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作評價并反饋評審辦。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或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和反饋。
第三十五條(社會監督)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實施現場評審觀摩機制,安排當年未進入現場評審或其他管理意識較強的組織觀摩現場評審,增強奉賢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透明度,激發各類組織持續走卓越績效之路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十六條(獲獎義務)
(一)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經驗,帶動本區廣大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獲獎個人的名單列入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孵化專家團、企業家質量導師團等專家隊伍,積極履行結對孵化、貫標宣講及經驗分享等宣傳推廣的獲獎義務。
(二)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后5年內,應每年如實填寫《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績效報告》,并于每年底報送區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獲獎稱號使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奉賢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應注明獲獎年度及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奉賢區政府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發現違反者,由評審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由奉賢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材料的真實性)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經核實后,由評委會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收回獎牌、證書等,追繳獎金等物質獎勵,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再受理其再次申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并納入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
第三十九條(獎勵撤銷)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出現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奉賢區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委會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收回獎牌、證書等,追繳獎金等物質獎勵,5年內不再受理其再次申報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第四十條(跟蹤管理)
區市場監管局應定期組織對5年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跟蹤管理,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的情況,及時報告評委會,由評委會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四十一條(資料的保存)
奉賢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滬奉府規〔20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