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松江區企業住所登記管理細則》的通知
松市監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
??經2022年第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上海市松江區企業住所登記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上海市松江區企業住所登記管理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推進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資創業成本,促進區域經濟有序、健康、安全發展,根據《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5〕15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各類內資企業住所及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以下統稱“住所”)的登記管理。
??以軍隊、武警部隊房屋作為企業住所的,不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住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經營要求)
??企業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
??第四條(審查原則)
??企業應當對住所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登記機關對住所登記原則上進行書面審查。
??以工業廠房作為企業住所登記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應與房屋用途相吻合;如不一致的,應經所屬街道、鎮或者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方可登記為企業住所。
??第五條(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為企業住所,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不屬于配電間、避難層(間)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部位(區間)。
??以居民小區會所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規劃部門審批的用途。未規劃用途或者改變規劃用途使用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條(居住用房)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住所的,由村(居)委會出具經利害關系人以及村(居)委會同意的證明文件。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企業住所,不改變其原有使用性質。
??第七條(住所使用證明)
??企業辦理住所登記時使用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租賃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合同)。提供經備案租賃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產權證。使用宗教組織未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除提交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經營的意見。
??企業使用的住所因產權方辦理產權證時間過長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可以提交以下相關證明:
??(一)是單位或個人購買的商品房,提交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預售商品房屋交接書或者付款憑證、房屋權屬信息單等,上述材料不能反映房屋為非居住用房的,還需提交其他證明用途的文件;
??(二)已竣工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相關部門出具的非居住用房的證明文件。
??企業使用的住所無法提交上述第一、第二款的產權證明材料,可以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屬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屬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三)屬于旅館、賓館房間的,提交旅館、賓館營業執照;
??(四)屬于商品交易市場內場所的,提交市場經營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五)屬于經營場所在營業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內,允許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營業執照作為產權證明。其中5000平方米大型超市的認定,可根據該大型超市設立時提交的租賃合同檔案材料確定名單范圍;
??(六)屬于個體機動車運輸、個體演出、個體演出經紀等采用流動經營方式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辦者在《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場所一欄填寫個體工商戶本人現住址和聯系電話,其營業執照經營場所一欄登記為“流動(聯系地址:××路××號××室)”;
??(七)屬于衛生、文化、農業等系統的,提交主管部門或系統房產管理部門同意的書面文件;
??(八)屬于國資系統或國資控股企業房產的,提交主管部門或系統房產管理部門同意的書面文件;
??(九)屬于教育系統房產的,提交主管部門或系統房產管理部門同意的書面文件,其中使用屬于中、小學校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還應提交區教育局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企業使用的住所確因合理原因,無法提交前款規定的產權證明材料,屬于各街道、鎮在本轄區內于2006年9月前建造的且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的經營用房,至今無法取得產權證,在檢查無安全隱患的前提下,可以提交以下相關證明:
??房屋權屬為集體所有的,由所在地的街道會同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分中心、鎮、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下屬部門,出具房屋產權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因各街道、鎮集體集資建房或因企業改制等歷史遺留原因,房屋已出售給自然人或自然人(或國有)控股的企業,由所在地的街道會同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分中心、鎮、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屬部門,出具包含相應的房屋購買、轉讓或改制登記等內容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見附件3)
??屬于已竣工的臨時建筑,提交臨時使用土地批準文件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申請人已符合相關登記條件的情況下,頒發有效期不超過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的證照。
??第八條(住所登記要求)
??房屋租賃協議(合同)由當事人自行訂立,但住所登記時需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租賃雙方的姓名(名稱)。出租方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權轉出租人。承租方應當是實際使用該場地經營的企業,在企業尚未成立的情況下也可由其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會授權的自然人(單位)代為簽署;
??(二)租賃地址。租賃地址必須與產權證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寫明具體室號、部位;
??(三)租賃期限。租賃協議(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記日期。
??承租方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應當提交產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但承租人經產權人書面授權可以轉租的除外。
??產權證明無具體道路門牌號碼、門牌號碼不清或者產權證明上門牌號碼與經營場所實際門牌號碼不一樣的,應當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文件。
??企業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小于產權證明最小單位且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申請人提交了由產權人或有權轉出租人出具的場地分割平面圖并附書面劃分說明,可以登記為企業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的地址(室號、部位)。
??企業已經不在其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且經區市場監督管理所現場確認的,在產權人出具承諾負保證責任的承諾書并提供了證明原租賃協議終止或無效的證明文件后可以登記為新入駐企業經營場所。
??第九條(集中登記)
??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各街道、鎮和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一處或多處非居住用房為集中登記地,供本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
??各街道、鎮和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為轄區內符合規劃且管理制度規范的非居住用房,可以指定為集中登記地,并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各街道、鎮和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轄區內集中登記地管理單位,應落實以下管理職責:
??(一)建立聯絡員制度。集中登記地管理單位應確定一名聯絡員,做好日常管理,配合對入駐企業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等工作,并為入駐企業提供高效、規范、便捷的服務,形成良好的溝通紐帶;
??(二)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集中登記地管理單位對入駐企業的實際辦公經營場所、主要負責人及聯系電話、郵箱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建立檔案,按月將入駐企業的數量和類型、主營業態和稅收情況等統計數據做好記錄;
??(三)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集中登記地管理單位應當與入駐企業保持密切聯系。入駐企業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或因故解散,集中登記地管理單位應及時督促企業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一旦發現入駐企業經營中存在異常情況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十條(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記為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
??(一)股權投資企業及承擔對其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二)企業之間有投資關系,使用相同住所辦公。
??經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綜合監管)
??根據投訴舉報或者通過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發現企業登記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理。企業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房屋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二條(參照適用條款)
??本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住所的登記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解釋條款)
??本細則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具體職責進行解釋。未盡事宜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合議,酌情處理。
??第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工業廠房辦理住所登記征求意見書
??NO
??位于上海市松江區 的房屋,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工業用房。現同意該房屋作為商業用房使用。
??各街道辦事處、鎮、松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意見:
??附件2
房屋產權證明
??NO
??位于上海市松江區 的集體房屋,于 年 月建造,房屋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房屋產權屬 所有。
??該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產權證,但可作為生產經營用房使用。
??特此證明。
??附件3
房屋產權證明
??NO
??位于上海市松江區 的房屋,于 年 月由 建造,當時房屋產權屬于集體所有,房屋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于 年 月,該房屋已(出售/改制)給 。現該房屋產權屬 所有。
??該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產權證,但可作為生產經營用房使用。
??特此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