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普陀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全面提升服務業發展能級,帶動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服務業發展的投入,根據《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22〕22號)(以下簡稱“市級《管理辦法》”)、《普陀區服務企業發展工作實施意見》(普投資規范〔2022〕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
??根據市級《管理辦法》要求,由區級財政安排資金,專項用于經本區初審轉報并獲市級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區級資金匹配。
??第三條(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普陀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項目單位應符合區域產業導向,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一定貢獻。
??第四條(支持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聚焦服務業新賽道,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具體支持范圍按照市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支持方式)
??按照市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經本區初審轉報并獲得市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項目和重點項目,建設完成并驗收通過的,區級財政根據企業對區域經濟社會的貢獻,原則上按照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第六條(管理部門)
??由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區科委、區投促辦、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區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初審評估、過程監管、驗收管理等工作。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七條(項目申報)
??區發改委每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各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通過法人一證通在線登陸一網通辦門戶網站完成申報。
??第八條(項目庫管理)
??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建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申報項目經評估符合條件的,納入項目庫。入庫后,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執行情況。
??第九條(初審和轉報)
??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委托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初審篩選把關。初審結果經區評審小組審定后,按市級《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轉報市評審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協議管理)
??本區轉報的項目,經市評審小組綜合評估、審核同意后,區發改委與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書”),并向市評審小組報備。
第三章 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一條(過程管理)
??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是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的負責單位。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對上述材料審核后,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報送市評審小組。
??第十二條(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查全部驗收申請資料及有關附件,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專項財務審計、組織專家評審驗收等,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
??申請驗收須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驗收申請表。
??(二)框架協議書。
??(三)項目申請表。
??(四)項目驗收自查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和實施主體、項目起止時間、項目主要內容和功能、項目建設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情況、資金籌措情況和到位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規范合理、項目建成后相關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總體完成情況自評價。
??(五)項目單位近兩年財務報表。
??(六)主要成果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區級資金匹配申請。區評審小組辦公室結合項目單位對區域經濟社會的貢獻,向區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區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
??獲支持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市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五條(項目撤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主動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項目撤銷申請。項目撤銷申請由區評審小組審議后轉報市評審小組。未主動申請撤銷的,區評審小組經核實相關情形、審議通過后,向市評審小組提出撤銷申請,并告知項目單位。項目撤銷申請經市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項目單位應按規定退還已撥付引導資金。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按照市級《管理辦法》規定,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對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進行總結,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送交市評審小組。
??第十七條(管理費用)
??區評審小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初審評估、事中監管、驗收審計等,產生費用納入區發改委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十九條(信用管理)
??區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附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普陀區商務委
??上海市普陀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普陀區投資促進辦公室
??上海市普陀區財政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