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支持“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順應上海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發展要求,實現長寧區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精品城區發展目標,發揮“數字長寧”品牌和優勢,以智能網聯和在線新經濟為重點推進經濟數字化,根據《上海市促進在線新經濟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滬府辦發〔2020〕1號),結合長寧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長寧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重點支持具有智能網聯特征的商貿服務、旅游及出行服務、家庭及健康養老服務、文娛體育服務、專業服務等“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行業發展。
??第三條(職責分工)
??長寧區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商務委”)負責編制扶持資金需求預算,按照政策內容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認定、評審等政策實施相關工作。
??長寧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根據需要,協同區商務委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資金采用分類扶持的方式,根據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資金來源)
??本實施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商務委扶持資金專項中列支。
??第六條(促進產業集群發展)
??提升產業競爭力,不斷促進產業集群發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強運營扶持。對新引進并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單位,按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給予一定的運營扶持。
??(二)降低辦公成本。對新引進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業務中心(名列工信部發布的《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榜單》)以及在“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產業細分領域技術優勢(或市場優勢)明顯,且獲得過知名風險投資機構兩輪(含)以上投資(或實際到位風險投資達到一定金額)的單位,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給予后補貼支持,連續補貼3年。在區內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價款的1.5%且不超過1000萬元給予后補貼支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發放。
??租房補貼與購房補貼政策原則上不可重復享受。
??第七條(支持做大做強)
??支持單位技術創新、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對單位創新項目、單位融資、示范企業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產業項目扶持。積極發揮國家、市、區三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引領作用,支持直播電商、跨境電商、新終端、新應用場景等創新化發展,促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對經認定的技術創新、業態創新、模式創新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金額的30%且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補貼。
??(二)投資項目補貼。對獲得投資企業(名列知名第三方機構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榜單)投資且經認定對長寧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綜合貢獻的單位,按所獲得投資額的30%且不超過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支持示范企業發展。對首次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上海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頭部企業發展。鼓勵平臺型企業持續擴大規模,培育提升企業交易能級。經評估審核,對于年度平臺交易額千億元以上,給予一次性500萬元補貼。
??第八條(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支持單位舉辦有影響力的活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產業特色載體建設,對相關單位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舉辦有影響力的活動。支持單位在長寧舉辦國內外有影響力的“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產業高端論壇、創投行業沙龍、品牌推介、交流會展等活動,對場地租賃費、設備租賃費等資金投入按照實際發生金額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支持,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具有國內影響力的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通過加大對公共服務平臺的支持,提高平臺的服務能力,創新平臺的發展模式,打造知名的服務品牌。對經認定的具有公共性、基礎性、功能性的“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平臺,經評審,單個項目資金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產業特色載體建設。加強載體建設,吸引具有品牌價值和資源整合優勢的單位落戶。積極鼓勵單位參與園區的建設,激發活力。鼓勵新經濟領域內優質項目充分利用存量產業空間,打造一批特色鮮明、功能錯位、相對集聚的產業園區。經評審,項目支持不超過總投資的20%且不超過300萬元,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發放。
??第九條(附則)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二)同一單位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施行。
??(三)涉及載體建設、企業創新、環境建設中對區域產業生態打造有重大影響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方式處理。
??(四)本實施辦法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