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及產業能級提升的扶持意見
為加快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著力提升現代服務能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7號)和《徐匯區產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徐府發〔2021〕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對象是工商注冊在徐匯區的企業,或主要經營活動在徐匯區的相關單位,以及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支持對象。
第二條(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之路,支持中小企業申報“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對首次獲評“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加大中小企業費用補貼)
對符合區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在勞動人事管理、法律咨詢、專利代理、商標注冊等方面的服務費用以及貸款利息,經認定,可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補貼。對“專精特新”企業、納入全國創新型中小企業數據庫的企業,補貼限額可適當提高。
第四條(推動重點產業項目建設)
鼓勵企業圍繞區重點產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以及新模式的示范推廣。對列入區現代服務業重點項目的產業化建設或升級、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經綜合評審,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對“專精特新”企業可給予優先支持。
對企業實施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生產線轉型升級、能力建設提升等領域的項目,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鼓勵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對新認定或新引進的國家級、市級以及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新認定或新引進的國家級和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市級設計引領示范企業,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40萬元。
第六條(促進實體經濟穩定增長)
支持實體經濟企業平穩運行。對穩增長貢獻較大的企業,經認定,可按年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對積極拓展海外市場,實現多元化發展并促進區域經濟雙循環貢獻較大的企業,經認定,可按年度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第七條(做強做優服務經濟)
加快提升規模量級和服務輻射能力。在重點領域培育和集聚一批在國內乃至國際市場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頭部企業和服務品牌,對服務業等重點領域企業營業收入增長達到一定規模的,經認定,可按年度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支持服務業高端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對首次獲評或新引進各行業權威榮譽認定的服務業重點領域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支持產業鏈整合)
鼓勵企業通過兼并、收購、產權重組等形式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境)的兼并重組和投資合作,實現產業鏈整合或核心業務優化調整。對于實施并購重組的重點領域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拓展對外服務貿易領域)
鼓勵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支持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新獲評市級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示范項目等單位,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鼓勵文化出口貿易形態。對首次獲得“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及“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的企業,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推動園區載體提質增效)
推動產業園區提升單位土地經濟承載容量和產出水平。對配合提升園區產出、形成特色產業,支持做好防疫、安全生產等工作的園區運營主體,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服務機構為我區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新創業、人力資源、投融資、市場開拓、管理咨詢、法律等專業化服務。對經認定的市級、區級服務機構,并對區域招商安商穩商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機構,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引進集聚優勢企業)
積極引進優勢企業。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綜合性扶持,主要用于產業調整、產品研發、業務創新和發展、團隊建設等方面。
第十三條(參考適用)
對與區政府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等的,按照協議內容執行。其他經區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可參照本意見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附則)
(一)在享受本意見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將追究扶持對象的責任,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相關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
(三)本意見由徐匯區商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各類主體按照本意見執行。在本意見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類主體,按本區原政策執行至政策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