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黃浦區推動數字廣告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意見》已經黃浦區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黃浦區商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黃浦區推動數字廣告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意見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黃浦區數字廣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廣告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關于推動上海市數字廣告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黃浦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扶持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的重要論述精神,充分發揮數字廣告業在塑造品牌、促進發展、引導消費、拉動內需、傳播先進文化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主要目標
??圍繞黃浦城市發展的總目標,增強廣告產業自主創新力,持續推進廣告產業智能化、集約化、國際化、品牌化,實現廣告市場主體、營業收入穩步增長、數字廣告業亮點紛呈,著力提升黃浦在上海乃至全國廣告產業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助推建設黃浦數字化發展新高地。
??三、支持對象
??本扶持意見適用于在黃浦區依法設立或實際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符合數字廣告產業發展方向的廣告企業、廣告產業園區和廣告產業集聚區。
??四、支持內容
??(一)支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和集聚區建設。探索建設數字廣告園區及廣告集聚區,加強產業協作,培育數字廣告新業態。(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
??(二)支持廣告產業園區爭先創優,鼓勵廣告產業園區積極參評市級廣告產業園區及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
??(三)支持數字廣告企業發展壯大。引導廣告產業頭部企業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帶動中小微廣告企業發展壯大,達成合作共贏。(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廣告企業開展集中登記。相關中小微數字廣告企業在滿足日常經營所需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中登記模式辦理注冊登記,進一步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產業聚集發展,高效利用場地資源。(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
??(五)為數字廣告企業注冊登記提供便利化服務。依托黃浦區企業登記住所數字化系統“企易注”、企業碼·智慧政務應用等平臺,實現場地材料“一次備案、免于提交”、辦事申請事項“一次掃碼、信息獲取”等便利化舉措,助力企業“辦成事”“快辦事”“辦好事”。(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
??(六)支持數字廣告企業列入“無事不擾”企業清單。依托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系統,開展企業“無事不擾”遠距離監管試點工作。根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對于信用風險低的企業,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非現場監管能夠實現預期監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開展現場檢查。(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
??(七)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廣告違法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免于處罰。(責任部門:市場監管局)
??(八)鼓勵以設計作為主營業務或具有設計優勢的數字廣告企業積極申報認定“黃浦區設計創新企業”、“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上海市設計引領示范企業”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一次性獎勵資金。(責任部門:商務委)
??(九)鼓勵廣告企業在廣告設計領域內產出轉化成果顯著、具有開拓意義或獲得國際國內權威獎項的各類設計案例。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一次性支持資金。(責任部門:商務委)
??(十)鼓勵廣告企業積極舉辦創意節展、峰會、賽事等,支持創意與商業、藝術、演藝等區重點產業融合發展的活動和其他具有文化創意內涵的活動。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一次性資助資金。(責任部門:商務委)
??(十一)鼓勵廣告企業積極申報品牌認證。對新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自主品牌企業,可以申請《黃浦區推進品牌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的一次性獎勵資金。(責任部門:商務委、市場監管局)
??五、附則
??(一)企業、機構在享受本意見扶持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國家、上海市以及本區其他相關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二)企業、機構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理。
??(三)第四條第八、九、十款的資金申請,其評審要求和實施流程以《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準。第四條第十一款的資金申請,其評審要求和實施流程以《黃浦區推進品牌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為準。
??(四)本政策自2023年11月20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9日。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各類主體按照本意見執行。在本政策實施前已享受原政策的各類主體,按原政策執行至政策期滿。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