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崇經規〔2022〕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滬崇府辦函[2022]163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區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崇明區財政局
2022年8月17日
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助力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推進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及轉型升級,鼓勵并規范本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滬經信規范〔2022〕3號)和《上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滬經信技〔2022〕145號),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在崇明區的生產、研發、技術服務型等企業。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是指從事企業內部的技術研發、產品開發、工藝改造及創新,與大學及科研機構合作的服務于企業的研發與創新部門,其形式是設立在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和創新部門,并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行業研發儀器設備。
第三條(管理部門)
區經委、區財政局、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區稅務局等部門共同負責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區經委牽頭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評價管理和市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鄉鎮和集團(園區)負責組織所屬區域內企業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申報和推進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條件)
本區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在本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
(二)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海洋裝備制造業,優先發展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等六大重點產業,培育支持綠色低碳、“元宇宙”新賽道和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企業創新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備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體系,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五)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至日起前兩年)未發生涉嫌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
第五條(指標要求)
申請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0萬元),或者企業成長性好、年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復合增長率20%以上,或者企業新增投資5000萬元以上,并承擔國家、市、區級重點項目;
(二)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四)企業上一年度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技術中心總人數的50%,具有中級職稱科技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30%;
(五)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3件(含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第六條(申報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
(三)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第七條(申報程序)
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報時間以區經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企業通過網上填報后,向所在鄉鎮、集團(園區)遞交書面申請材料。所在鄉鎮、集團(園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出具初審意見。
第八條(評審認定)
經鄉鎮、集團(園區)初審通過后,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區經委組織專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認定,可以要求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或者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認定公示)
經綜合評審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條(區級審核)
經公示無異議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形成會議紀要報區政府審議。
第十一條(發文頒證)
區政府審議通過后,經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區財政局發文并頒發“XXXX年度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銘牌和證書。
第十二條(考核評價)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每2年開展一次考核評價工作,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工作要求由區經委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評價材料)
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二)崇明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評價程序)
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屬鄉鎮和集團(園區)遞交書面評價材料。各鄉鎮和集團(園區)對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意見。
區經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評價結果)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含)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含)至90分(不含)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至65分(不含)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評價結果不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撤銷其認定資格;評價結果基本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負責督促并指導整改。
第十六條(撤銷)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撤銷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認定指標;
(四)所屬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六)所屬企業涉嫌稅收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連續兩次未按規定上報技術創新快報。
因上述第(五)(六)項情況被撤銷資格的,自企業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區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評價公示)
由區經委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區級審核)
經評價結果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形成會議紀要報區政府審議。
第十九條(發文頒證)
區政府審議通過后,經評價結果為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區財政局聯合發文和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扶持政策)
根據《崇明區促進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滬崇經規〔2021〕7號),對被認定為國家級、市級和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根據國家、市和本區有關規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專項金融支持服務方案,暢通創新融資渠道;支持通過考核評價的企業技術中心,優先申請國家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申報推薦各類政策扶持項目。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在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立即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且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崇明區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崇明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崇經〔2013〕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