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委辦局、區屬國企、在崇市屬單位:
??為加快發展崇明都市現代綠色農業,持續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區農業農村委與區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崇明區加快發展都市現代綠色農業政策意見》。經區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和二屆區委第36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區加快發展都市現代綠色農業政策意見
??上海市崇明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崇明區財政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崇明區加快發展都市現代綠色農業政策意見
??為加快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落實“菜籃子”“米袋子”工程,堅持農業綠色發展,加快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提質,促進農民增收,持續推進崇明都市現代綠色農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實施對象
??(一)實施對象
??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崇明農產品生產、加工、倉儲、運輸、銷售及服務農業產業的生產經營主體和農民,承擔農業綠色發展任務的鄉鎮、區屬國企等。
??生產經營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及其他服務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
??農民:包括本市戶籍農民;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通過農村土地流轉公開交易市場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且剩余流轉期限3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夯實農業發展基礎
??(二)保護改良耕地質量
??中央、市、區三級財政承擔糧田保護補貼,水稻種植直補198元/畝。實施水稻、綠肥良種物化補貼,按實清算。
??(三)推動蔬菜高品質生產
??對全基地、全品種通過綠色或有機食品認證,常年種植蔬菜100畝以上的主體實施分類補貼。綠葉菜核心生產基地補貼不超過1100元/畝;蔬菜專業化生產基地補貼不超過500元/畝。
??對通過綠色或有機食品認證、實施崇明特色蔬菜規模化種植的主體給予補貼。連片規模化種植小菠菜、白扁豆、香酥芋、紅皮土豆、山藥等,種植30畝以上的主體,補貼不超過1100元/畝;連片規模化種植金瓜、青皮茄子等,種植100畝以上的主體,補貼不超過500元/畝。
??鼓勵生產主體購買0.015毫米及以上標準地布地膜,并按照標準100%回收,補貼不超過6元/公斤。
??(四)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提升水稻種植機械化水平,水稻機直播種植戶補貼30元/畝,水稻全程機插秧專業服務機構補貼190元/畝。
??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補貼,驗收合格的生產主體給予綠肥種植或冬季深耕作業補貼。對綠肥種植的生產主體補貼360元/畝,對冬季深耕作業的生產主體補貼300元/畝。
??鼓勵秸稈綜合利用,對水稻、油菜等實施機械化還田的本市農機戶、農機服務組織補貼不超過80元/畝;對收購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水稻、油菜、玉米秸稈(飼料化)等,并在本區實施離田利用的單位,按秸稈實際利用量補貼300元/噸。
??按照市級創建要求,鼓勵規模化、相對單品化蔬菜種植主體實施蔬菜“機器換人”創建,對創建成功的主體補貼不超過50萬元/家。
??三、堅持農業綠色發展
??(五)實施綠色農藥源頭管控
??鼓勵使用崇明區綠色農藥推薦目錄內的農藥,對通過綠色、有機食品認證的水稻、蔬菜、林果類生產主體實行目錄內農藥限額免費統供,未通過綠色、有機食品認證的按照限額80%享受,農藥補貼限額不超過區農業農村委制定的標準。
??(六)高質量發展綠色食品認證
??支持綠色、有機食品認證及到期續展,全額補貼綠色、有機食品認證中的認證審核費、標志使用費、產地環境檢測費、產品檢測費等直接費用。
??對首次通過綠色、有機食品認證的種植業主體獎補2萬元/家。綠色認證到期續展或新增認證產品的主體,對第1個產品獎補2萬元。有機認證到期續展的主體,每家補貼3萬元。對首次通過綠色、有機食品認證的養殖業主體補貼10萬元/家。
??四、打造崇明特色農業產業
??(七)培育特色種源農業
??對取得“崇”字號或者經專業委員會審定、登記的崇明特色種質資源品種,在本區繁制種且生產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經營主體,經審定后給予單個品種獎補50萬元。
??支持特色蔬菜等崇明特色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對承擔種質資源收集保存任務的經營主體,獎補不超過50萬元/年。
??對從事取得品種認定的崇明特色蔬菜集約化制種、訂單式銷售的主體,制種規模100畝(含)以上,經專業審定后,給予制種補貼3000元/畝。對采購本區認定的特色蔬菜良種,并在本區種植的種植戶,審核后按照種子市場價格的80%給予良種補貼。
??(八)發展崇明清水蟹產業
??連片養殖水面積100畝(含)以上,對100%使用蟹苗良種的扣蟹生產基地給予蟹苗良種補貼400元/畝;連片養殖水面積100畝(含)以上,對100%使用扣蟹良種的精養成蟹基地給予綠色生產補貼1200元/畝。
??鼓勵鄉鎮收回扣蟹池塘養殖經營權,連片改造100畝(含)以上,符合成蟹塘精養標準的,給予一次性工作獎補7000元/畝。
??(九)壯大崇明白山羊產業
??對經白山羊協會評定的規模化(年飼養量500頭以上)羊場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養羊示范村,所飼養能繁母羊繁育符合產業標準,納入白山羊產業范疇的合格斷奶羔羊,給予補貼400元/頭;本地飼養周期300天以上、定點屠宰并統一品牌化銷售的商品肉羊,給予崇明白山羊生產補貼360元/頭。
??五、打響崇明農產品品牌
??對實施區域性農業市場服務主體,給予品牌推廣、市場對接等補貼。
??(十)促進崇明農產品品牌推廣
??對組織開展崇明農產品品牌宣傳及推廣的經營主體,給予品牌宣傳推廣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對舉辦或參加各級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的經營主體,給予展示展銷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十一)推動訂單農業持續發展
??對農業市場服務主體通過線上線下平臺帶動崇明大米、蔬菜、白山羊、清水蟹等地產農產品銷售(自有基地農產品以外),年銷售額達到3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500萬元。
??六、推動農業產業服務升級
??(十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經區政府組團或批準組團,學習國內外農業先進科技和理念,補貼農業新型主體培訓費的70%。
??(十三)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對從事生產技術服務、農機服務、集采集配服務等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主體,補貼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十四)實施農業補短板項目補貼
??確保糧食安全,針對糧食生產育秧、烘干、農機綜合服務設施,農產品加工、倉儲及冷鏈等短板環節,列入都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的項目,區級財政實施追加補貼,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80%。
??七、實施農業產業配套定向扶持
??對承擔農業產業配套服務職能的區屬國企、農業保險企業等給予定向補貼。
??(十五)實施農業良種繁育補貼
??實施水稻良種繁育補貼,對納入年度計劃的雜交水稻制種及常規水稻繁種基地,按雜交水稻實際制種面積補貼400元/畝;按常規水稻實際繁種面積補貼200元/畝。
??扶持崇明地方特色畜禽品種種質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對培育保持崇明沙烏頭豬、崇明白山羊原有優良種源特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品種或配套系的繁育主體,經專業審定后,每項分別給予補助經費不超過150萬元/年。
??(十六)確保農業綠色生產
??對列入國家、市、區級創建專項任務范圍內的種植主體施用肥料給予物化補貼。水稻緩釋肥補貼75元/畝,水稻、蔬菜等商品有機肥補貼400元/畝。水稻BB肥補貼35元/畝,優先使用市級以上資金。
??對列入市級、區級等綠色蔬菜基地創建專項任務范圍內的生產主體施用優質肥料及綠色防控技術給予物化補貼。鼓勵施用生物菌肥、碳肥等有機肥進行土壤改良,補貼500元/畝;推廣應用綠色防控技術,補貼300元/畝。推廣使用水溶肥,補貼240元/畝,優先使用市級以上資金。
??(十七)增強產業配套能力
??對涉農主體聘用農業從業人員的基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社會化服務企業的農產品價格保險、農產品質量(食用)安全保險、種源農業保險、白山羊養殖完全成本保險、能繁母羊完全成本保險、農機養護保險等,補貼保費的90%。
??對屠宰崇明白山羊肉羊的定點屠宰場,給予屠宰補貼50元/頭。
??八、不予補貼情形
??(十八)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相關補貼并停止后三年相關涉農補貼和項目申報。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主體,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弄虛作假,重復申請補貼,騙取財政補貼資金;
??2.存在“一戶多卡”現象,合作社、公司等主體負責人以個人名義領取補貼;
??3.村干部以個人名義為村集體和他人代領補貼。
??(十九)違反農業用地政策
??對流轉農戶農村土地經營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種養大戶,申請涉農政策補貼時,須取得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規范流轉土地的相應手續后,方可享受相應的政策補貼。
??對2018年至2022年期間,已享受過渡流轉補貼的地塊,如出現拋荒或從事負面清單種養殖行為,所在鄉鎮全額退還該地塊已享受的過渡性流轉補貼。
??(二十)違反農業安全生產相關規定
??出現以下情況:破壞農業環境、違規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使用禁限用農業投入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違法違規使用農機造成人員傷亡事故、農業生產經營失信及列入綠色農業負面清單等行為。
??九、附則
??(二十一)本意見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等作為責任主體負責實施,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負責指導和考核。扶持補貼由實施單位、個人向所在鄉鎮或園區提出申請,所在鄉鎮或園區審核并報區農業農村委和區財政局共同確認后,予以撥付。
??(二十二)屬地化上報的市和區屬生產經營主體所涉及的鄉鎮級配套補貼,由申報鄉鎮自行決定補貼扶持力度。
??(二十三)本意見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區財政局制訂與調整。
??(二十四)本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本市頒布的政策意見不一致,按照上級政策執行。結合本區綠色農業發展需要,可適時進行評估和調整。
??(二十五)實施期限
??本意見實施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