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滬松府〔2023〕8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2〕34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和《上海市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上海市松江區作為入市試點地區之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為目標,暢通城鄉要素流動,以同地、同價、同權、同責為導向,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立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守底線、劃區域、定范圍、有計劃”的要求,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總體統籌,合理確定入市范圍,依法控制用地規模,規范市場交易秩序,統籌平衡收益分配,保護交易主體權利,審慎穩妥推進本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激活農村土地要素,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持續打造人民向往的“科創、人文、生態”現代化新松江。
??(二)工作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和用途管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目標、空間布局和管控要求開發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把握好入市和征地關系,統籌區域區位、生產生活、經營性和公益性用途以及公共基礎設施配套條件,合理確定入市范圍、規劃布局、用地類型和產業業態,服務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嚴格按照規劃許可使用土地。
??堅持守住底線紅線。嚴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緊盯“三項負面清單”,不能通過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納入入市范圍,符合入市條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開發。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形式,切實尊重農民意愿,落實民主決策程序,保障過程公開透明,嚴禁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做好風險評估和應對預案,審慎穩妥推進。
??堅持同地同價同權同責。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據集體用地基準地價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價同權同責,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交易,適用相同規則,接受市場監管,同等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保障農民集體和市場主體權益,加強入市土地的權益保護機制。入市地塊應收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用于國家和集體建設完善周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
??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摸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底數,按照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完善功能、節約集約的原則,有序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化等工作,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空間資源,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強村莊設計品質,促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高質量利用。
??二、試點范圍和條件
??(一)試點范圍
??優先選擇城鎮開發邊界外農村地區作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區域,堅持緊湊布局導向,向新城、新市鎮、產業園區等周邊,以及保留(保護)村建設邊界內公共基礎設施配套成熟的區域集中集聚。
??(二)入市條件和類型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為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辦公、租賃住宅等經營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應無權屬爭議,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部門限制土地權利,且符合產業準入、功能定位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補償已經處理完畢。入市地塊一般應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建設條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對前期開發建設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重點面向本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經濟、生態、美學“三個價值”,直接服務產地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生態友好型制造業、倉儲保鮮冷鏈、鄉村旅游、創意研發辦公、康養、醫療衛生、文化教育、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功能用途項目。探索適應鄉村多樣化用地需求的鄉村產業混合用地性質和組合用地模式。鼓勵支持在符合規劃、區位合理、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完善的區域,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納入住宅專項規劃和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按照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實施統一管理。嚴格禁止入市土地用于建設商品住房。
??三、試點主要內容
??(一)深化試點探索實踐,制定并修訂完善配套文件
??松江區自2015年起承擔全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以來,經過不斷探索實踐,共形成包括入市管理辦法、入市收益分配、入市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農村土地民主管理、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的制度性成果。為保證試點探索實踐的連續性,加快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修訂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配套文件并制定出讓細則。
??(二)開展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優化規劃編制流程
??郊野單元村莊規劃是鄉村地區面向實施的詳細規劃,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可針對特定建設內容進行的局部區域的郊野單元村莊規劃專項編制。編制過程應按照《上海市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和成果規范(試行)》要求,明確項目范圍,論證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明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準入條件,執行規劃編制審批簡易程序。在規劃執行階段,對于符合相關適用要求的調整內容,可在建設項目管理階段,通過專家和專業部門論證等方式對相關規劃內容予以確定,并完成圖則更新,納入上海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統一管理。
??(三)優化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有序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化等工作。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積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空間資源,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解決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增強農村產業發展用地保障能力。
??(四)探索入市委托和民主決策機制
??1.明確入市主體,探索入市委托制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出讓人是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由依法登記的代表農村集體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組織代理實施入市工作。其中,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兩個及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行使集體所有權。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成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受讓人,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商業、辦公、鄉村旅游、租賃住房等經營性用地受讓人應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企業及項目納入房地產投資庫。
??2.進行民主決策,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對入市、征收的選擇權和合理訴求,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入市出讓人的主體地位,防止其他組織未經授權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入市。注重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村民自治原則,加強自主管理和民主決策,對入市動議、入市方案、授權委托、資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會議形成方案和意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提交成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數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并形成決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落實民主決策、財務公開和公示制度,入市地塊成交價格、交易費用、稅費繳納和收益支出等信息應及時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
??(五)完善入市規則和程序
??1.編制年度計劃,探索準備機制。區規劃資源局會同鎮(街道)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布局、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所有權人意向,制定年度入市供應計劃,經區政府審議后上報市規劃資源局。編制入市供應計劃,在統籌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數量的基礎上,做好入市和成片開發土地征收的有機銜接,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加強國土資源利用計劃聯動,年中可根據項目推進情況適當調整入市計劃。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數據庫,及時補充已入市地塊的基本情況,掌握擬入市土地的權屬、規劃、土地承包等情況,摸清入市后備資源情況。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準備機制,有序控制入市節奏和規模。
??2.開展入市征詢,編制入市方案。入市地塊出讓前,入市出讓人應完成擬入市地塊勘測定界,涉及水系調整的,依法取得填河批復,依法申請取得區規劃資源局核發的規劃土地意見書,征詢區級部門(發改、經委、農業農村、建設、規劃資源、房管、生態環境、綠容、交通、交警、國動、衛生防疫、水務、文物)、市級部門(地震、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入市地塊所在鎮(街道)的意見,編制出讓方案。入市出讓人可以委托或自行組織地塊出讓前部門征詢和編制出讓方案。方案內容應當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方式、交易委托、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及地上建筑物處理辦法等內容,并附相應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
??3.合理評估入市價格,建立評估技術規范。入市出讓人應當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參照本市城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成果,結合產業、經營性用地全要素管理要求,進行市場評估,區規劃資源局應審核土地評估結果。土地出讓起始價格應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策。
??4.提出入市申請,加強入市研判。入市出讓人應向區規劃資源局提出入市申請,提供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入市決議、出讓方案、出讓預合同、監管協議等申請材料。區規劃資源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包括民主決策程序、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產業準入要求、投資運營要求、生態環境保護、出讓前期成本與收益平衡等其他入市基本條件。審核通過后,上報區政府形成入市審核意見。其中,涉及經營性用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入市研判。從地塊符合規劃批準情況、涉及農轉用手續辦理情況、地塊前期動拆遷實施情況等方面,分析土地出讓的合規性和合理性。同時對納入出讓條件的項目建設、功能業態、運營管理等要素是否符合公平原則進行研判。
??5.簽訂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建立監管機制。受讓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或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出讓合同應由出讓人、受讓人共同簽訂,合同文本報區規劃資源局備案。監管協議應由出讓人、受讓人、松江區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門)共同簽訂。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監管協議約定的開發期限、土地用途及相關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科學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利益。受讓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建設條件,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變更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的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6.辦理規劃許可,嚴格用途管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完成合同簽訂并繳清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后,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劃方案征詢市區級相關部門意見,依法辦理開發建設需要的其他事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規劃條件。依法批準改變規劃條件的(含開發建設地下工程),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方向出讓人和區財政補繳土地價款、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及相關稅費。
??7.繳納土地價款,辦理不動產登記。簽訂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后,區規劃資源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受讓人應當及時支付土地價款和依法繳納稅費,出讓人及時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受讓人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與出讓人及時簽訂《交地確認書》,依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地上合法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依法申請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所有權登記。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由區發改委(金融辦)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六)健全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市場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實施統一規則、統一程序、統一平臺、統一監管,推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納入統一土地交易市場。
??1.探索集體建設用地多元交易方式。商業、辦公、鄉村旅游等經營性用地應采取公開招拍掛方式出讓,位于鄉村振興示范村等有風貌管控要求的重點地區,可采用附帶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或基礎設施要求、功能建設要求、運營管理要求的方式實施出讓。營利性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體育等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類用地,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公開招拍掛方式出讓。產業項目類工業用地和產業項目類研發用地采取“帶產業項目”掛牌方式供應;標準廠房類工業用地、通用類研發用地通過公開招拍掛方式供應,其中出讓給園區平臺和領軍企業的,可采用“帶產業項目”掛牌方式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相關規定供地。
??2.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合 同約定的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不得提前收 回。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因國家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為國有并提前 終止合同的,應按屆時土地征收規定,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合理補償。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 事業建設等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依法 給予土地使用權人合理補償。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 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入市地塊的,應在屆滿前一年提交續期申請 書,同意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合同及監管協議,支 付有償使用費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二級市場交易,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雙方另有約定外,以出讓等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等。
??3.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交易信息公開制度。按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要求、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等,及時向市場發布用地政策、用地價格、供應計劃、供應公告、供應結果等相關信息,暢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交易主體獲得市場整體信息的基本渠道,保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公開交易。
??(七)加強入市收益分配管理
??1.完善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管理。區財政局在已制定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實施細則基礎上,監督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在區、鎮兩級使用管理,指導街鎮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算土地出讓前期成本。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主要用于農民集中居住、鄉村振興示范村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業高質量發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
??2.規范農民集體收益內部分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外部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接受集體內部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管。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區農業農村委應兼顧集體和成員個人利益、壯大集體經濟、促進農民增收的原則,根據制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和土地增值收益集體分配辦法,加強指導集體經濟組織核算土地出讓凈收益,進一步規范農民集體收益內部分配。
??(八)研究入市與成片開發土地征收之間的協同機制
??重點做好成片開發土地征收與入市試點工作的銜接,實現兩種方式在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方面的有機統一。
??探索入市保障項目用地制度。按照區域經濟調控、產業發展布局、基礎設施配套等要求,統籌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數量,探索區分城鎮開發邊界內外,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開發土地的規模、用途、布局等,探索實現兩種用地制度相互補充的政策措施。以國土資源調查為基礎,結合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儲備項目專項規劃,建立儲備項目庫及更新管理機制,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張圖”管理。
??四、實施步驟
??試點工作為期兩年,按照2024年底完成試點總結的時間節點,明確試點推進計劃,編制試點工作時間表。共分為準備部署、組織實施、試點總結三個階段。
??(一)準備部署階段(2023年6月中旬)
??2023年6月中旬,制定《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細化任務目標和實施計劃,報區政府審查通過后印發實施。建立試點工作區級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工作機構。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3年6月-2024年12月)
??結合最新國家及市級入市政策,區級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修訂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規定、民主管理、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配套政策文件。深入了解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意愿,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做好前期準備,在此基礎上編制年度入市計劃,經區政府審議后報市規劃資源局。根據年度入市計劃,定期跟蹤入市地塊進度,及時向試點工作小組反饋問題。
??(三)試點總結階段(2024年10月-12月)
??2024年10月前,結合工作方案中明確的任務目標,對照評估完成情況,進行試點成效和經驗總結,形成全面系統的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試點總體成效、制度建設情況、政策文件制定情況、試點案例、問題建議等部分內容,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市規劃資源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建立區級領導小組機制。在市級試點推進工作組指導下,同步建立區級試點工作協調機制,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農業農村、財政、金融、產業、建設、房管、生態環境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松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推進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各項具體任務,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細化任務目標和實施計劃(詳見附件),建立協調和監管機制,加強試點宣傳,明晰入市規則,研究制定或深化完善政策細則,落實市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2.建立區級協調監管機制。為加強入市試點工作的規范管理和協調服務,成立松江區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協調監管工作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農業農村、財政、金融、產業、建設、房管、環保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松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協調監管工作小組確保在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協調入市項目推進和建設,并行使土地出讓后續監管職能。
??(二)協同開展各項改革
??區規劃資源局負責制定入市年度計劃,規范入市程序,落實入市具體工作;區發改委(金融辦)負責抵押融資業務指導;區農業農村委做好農村土地民主管理、集體資產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導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土地收益征繳業務指導并落實試點工作經費。各鎮負責具體地塊的入市工作,負責指導村級組織土地民主管理的各項工作。根據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落實“用地清單制”改革,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各項建設管理、功能管理、運營管理、環境保護、轉讓管理和違約處置等要求,按照“誰提出、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實施土地出讓后續監管。
??(三)強化宣傳引導
??改革試點工作社會關注度、敏感度高,一方面要充分調動集體經濟組織和用地企業的積極性、主動性,特別是讓村干部、入市意向人了解入市程序、意義;另一方面要穩妥做好宣傳報道,同時要加強輿情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正確引導輿論,充分利用好規劃、土地及法律等專業的科研力量,開展研究和試點評估。
??(四)加強試點監管
??入市工作應確保風險可控,加強監測監管,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反映。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堅決防止搞暗箱操作,或以長租、低價、“陰陽合間”等方式,掏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削弱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防止由少數人操控,單獨或個人非法處置,侵占入市土地及其收益,損害農民合法權益;防范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入市土地,嚴禁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防止污染環境、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向農村轉移,破壞鄉村風貌。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試點工作中的各類違紀違法行為。
??附件: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任務表
??附件
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任務表
序號 |
工作內容 |
試點內容 |
時間節點 |
責任部門 |
完成情況 |
1 |
組織制定試點推進工作方案,明確入市工作總任務、總要求 |
制定《松江區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及《工作任務表》。 |
2023年6月中旬 |
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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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立領導小組及協調機構 |
成立區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協調機構。 |
2023年3月 |
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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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化試點探索實踐,制定并修訂完善配套文件 |
修訂《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收益分配管理規定》、《關于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實施意見》、《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2023年9月前 |
區發展改革委(金融和銀監部門)、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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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內容 |
試點內容 |
時間節點 |
責任部門 |
完成情況 |
4 |
開展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優化規劃編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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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可針對特定建設內容進行的局部區域的郊野單元村莊規劃專項編制。編制過程應按照《上海市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和成果規范(試行)》要求,明確項目范圍,論證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明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準入條件,執行規劃編制審批簡易程序。在規劃執行階段,對于符合相關適用要求的調整內容,可在建設項目管理階段,通過專家和專業部門論證等方式對相關規劃內容予以確定,并完成圖則更新,納入上海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統一管理。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規劃資源局、各街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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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優化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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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積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空間資源,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解決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增強農村產業發展用地保障能力。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農業農村委、區經委、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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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內容 |
試點內容 |
時間節點 |
責任部門 |
完成情況 |
6 |
探索入市委托和民主決策機制 |
明確入市主體,探索入市委托制度。尊重農民對入市、征收的選擇權和合理訴求,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入市主體地位,防止其他組織未經授權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入市。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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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完善入市規則和程序 |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布局、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所有權人意向,制定年度入市供應計劃,開展入市征詢,編制入市方案,合理評估入市價格,加強入市研判,建立監管機制。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區規劃資源局、各街鎮及集體經濟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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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健全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市場 |
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實施統一規則、統一程序、統一平臺、統一監管,推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納入統一土地交易市場。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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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強入市收益分配管理 |
監督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在區、鎮兩級使用管理。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兼顧集體和成員個人利益、壯大集體經濟、促進農民增收的原則,根據制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和土地增值收益集體分配辦法,合理計算土地出讓前期成本,核算土地出讓凈收益,進一步規范農民集體收益內部分配。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財政、區農業農村委、各街鎮集體經濟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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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內容 |
試點內容 |
時間節點 |
責任部門 |
完成情況 |
10 |
研究入市與成片開發土地征收之間的協同機制 |
以國土資源調查為基礎,結合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郊野單元村莊規劃編制,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儲備項目專項規劃,建立儲備項目庫及更新管理機制,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張圖”管理。 |
2023年3月— 2024年10月 |
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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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年度工作報告、案例報告及試點總結報告 |
結合試點地塊入市推進情況,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和案例報告,葉榭鎮、泖港鎮、新浜鎮開展關于統籌鎮域集體土地入市出讓收益的專題研究,并形成書面報告。 |
2023年10月底前; 2024年9月底前 |
葉榭、泖港、新浜等入市地塊所在街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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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試點工作方案中明確的任務目標,對照評估完成情況,進行試點成效和經驗總結,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和試點總結報告。 |
2023年11月底前; 2024年10月底前 |
區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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