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總部經濟企業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滬松經〔2024〕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鼓勵內外資企業在松江區設立總部,引導總部企業功能集聚、能級提升,高質量引領“6+X”產業集群建設,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策源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23〕1號),結合松江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總部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總部,是指組織架構完善、承擔區域范圍以上銷售、結算、管理、投資、研發等職能,具有持續穩健經營能力,地方貢獻突出,對行業發展引領作用明顯、體現高質量發展的各類市場主體。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本市和本區總部經濟發展政策導向,符合《松江區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與管理辦法》(滬松府規〔202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職責分工)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評審,做好總部日常管理和扶持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松江區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項目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督。
第二章 總部支持內容
??第五條(支持對象)
??本專項支持對象為在我區依法注冊、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且所屬行業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經營狀況良好、自申報之日起前三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事故的以下三類企業:
??(一)市級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
??(二)市級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民營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
??(三)區級認定的大企業總部、區域性總部、高成長性總部。
??第六條(認定標準)
??(一)大企業總部
??(1)資產總額不低于10億元;
??(2)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
??(3)綜合發展情況較好;
??(4)總部功能顯著,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業;
??(5)企業經營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體現高質量發展和行業引領作用。
??(二)區域性總部
??(1)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
??(2)綜合發展情況較好;
??(3)具有區域性以上營運、結算、管理、研發等一項或多項總部職能。在管理區域內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業。
??(4)企業經營具備較好的成長性和可持續性,體現高質量發展。
??(三)高成長性總部
??(1)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
??(2)綜合發展情況較好;
??(3)符合松江區G60科創走廊“6+X”產業導向;
??(4)企業具有高成長性和可持續性,營業收入同比增長不低于30%且綜合發展情況同比增長較好;
??(5)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省企業;
??企業或其投資方為行業龍頭(行業排名前50強)、已獲得B輪以上投資、科創型專精特新企業在認定時給予考慮。
??第七條(支持標準)
??(一)開辦費資助
??對市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按市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政策予以區級配套支持;
??對市級民營企業總部、民營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對經認定的區級大企業總部、區域性總部、高成長性總部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集聚獎勵
??支持已認定總部企業在松新設立業務公司或遷入控股子公司,做強總部功能,根據企業經營情況予以支持。
??第八條(支持原則)
??企業被認定為總部的,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資金扶持且每年綜合考慮企業綜合發展情況。
??為加大總部企業招引,每年總部認定申報通知發出前三年度內新設立的企業符合總部功能的,經評審直接認定為總部,企業承諾相關營業收入、綜合發展情況等指標。指標達成后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資金扶持且每年綜合考慮企業綜合發展情況。對綜合發展情況好的新引進總部企業,可經區政府同意后按照相關協議予以支持。
??已認定總部企業總部類型升格的,扣除已享受扶持部分補足扶持資金差額,同時享受扶持年限及年度比例參照同類型總部。同一企業被認定為市、區兩級總部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相關資金支持。
第三章 程序性規定
??第九條(申報通知)
??原則上每年3-4月期間,區經委編制發布年度總部認定申報通知,公布申報要求、受理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同時在匯算清繳結束后啟動已認定總部扶持資金申報、審核。
??對具備總部功能的新引進企業,企業及所在街鎮(經開區)應設立后第一時間向區經委報備。區經委視情組織開展新引進總部認定。
??第十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根據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書面審核和必要的現場核查。審核合格的項目,由區經委會同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稅務局組成聯合評審小組開展聯合評審。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
??擬認定的項目單位,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
??經認定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總部扶持資金申報時向區經委提交《總部運營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部功能發揮、企業經營情況、年度經濟數據、企業合規情況。該報告作為企業申請扶持資金的重要依據。
??凡具有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因重大違法行為被處罰、經濟指標低于認定標準等情形,企業不得享受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經委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
??(一)總部名稱發生變更;
??(二)總部主營業務發生變更;
??(三)總部功能發生變化;
??(四)可能影響重大財務變動的情形。
??第十五條(總部復審)
??已認定總部企業三年扶持屆滿后,區經委對照認定標準組織開展復審,重點復查企業總部功能、綜合發展情況等。復審通過的企業可繼續申請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七條(財務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專項支持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相關說明)
??本細則規定的營業收入,根據會計準則可合并報表的,采用合并報表數據。
??第二十條(適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