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楊浦區推進標準化戰略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楊市監規〔2020〕2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楊浦區推進標準化戰略獎勵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5月26日區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楊浦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楊浦區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楊浦區財政局
2020年6月10日
上海市楊浦區推進標準化戰略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上海市標準化條例》,著力服務楊浦“三區一基地”建設,促進標準化與科技創新緊密結合,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助力城市精細化管理和社會治理中的規范、支撐和引導作用,推動標準化工作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加快科技成果應用和轉化、提升產業能級的重要作用,根據《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上海市楊浦區標準化工作推進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分管區長為召集人,區商務委、區科委、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二章 申請范圍和項目
??第三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登記在本區且稅收屬地征管的單位;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
??(三)單位信用良好;
??(四)符合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四條 申請獎勵項目包括以下類別:
??標準制定項目(不包括修訂),標準化試點項目。
第三章 獎勵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資金的獎勵方式采用無償獎勵,鼓勵本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實施標準化發展戰略。
??第六條 獎勵額度和標準:
??(一)標準制定項目(不包括修訂)
??由本區單位參與制定,并由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家、行業、本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項目;以及經本市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項目。聯合參加標準制定的,只獎勵排名最靠前的單位。
??1.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標準發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
??2.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國家標準的單位,標準發布后,一次性獎勵10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萬元。
??3.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的單位,標準發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
??4.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的單位,標準發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
??5.經本市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且被政府采信的團體標準,作為第一起草者,標準發布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非第一起草者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萬元。
??6.區內優勢產業和重點領域的企業制定、發布、實施的,符合楊浦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的企業標準,經本市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二)標準化試點項目
??以產業園區或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經國家、本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的,以促進標準化產業集聚、標準化創新以及標準制定與實施為主要內容的標準化試點項目。
??1.承擔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的單位,通過項目驗收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2.承擔上海市標準化試點的單位,通過項目驗收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三)最高獎勵額度
??同一單位申請上述標準化獎勵資金,同一類別申請不得超過2個,獎勵項目的累加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單位,從事本辦法第四條所述的標準化推進項目,并作為承擔單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區市場監管局申請獎勵資金。
??第八條 標準化獎勵資金的申請,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進行,受理范圍是上年度從事本辦法第四條所述的標準化推進項目。
??第九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資金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楊浦區推進標準化戰略獎勵資金申請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單位概況與申報項目綜述;
??(四)由稅務機關出具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證明(原件);
??(五)根據申報項目類別的情況,選擇提供下列材料:
??1.有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標準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2.有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批準創建標準化試點的批文及通過驗收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3.經自我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發布《楊浦區標準化推進獎勵資金申請指南》,具體組織獎勵資金的申報工作,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項目,報區標準化工作推進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經聯席會議審定通過的獎勵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資金的撥付手續,區財政局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同一單位獲得同一類別標準化項目獎勵后,再獲得高一級認定的,獎勵金額給予差額補足。
??第十三條 不予獎勵情況:
??(一)申請單位近三年內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經聯席會議認定不予獎勵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和實施的過程,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必須提供真實、可靠、可查的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對在申請過程中提供的材料經查實屬虛假性質的,取消該單位獲得獎勵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