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楊商務委規〔2021〕3號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于2021年11月4日經區政府第1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楊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楊浦區財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推進本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和評價,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和《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上海海關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經信法﹝2017﹞285號),結合楊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力量,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組織,是企業制訂和實施長期發展戰略、整合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從事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以及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楊浦區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商務委”)負責楊浦區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受理、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初審工作,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推薦工作,以及各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基本條件)
??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楊浦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行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創新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楊浦區產業發展導向。屬于當年度《上海產業結構調整負面清單及能效指南》中限制類或淘汰類的企業,不得申報。
??(二)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四)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企業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五)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稅收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指標要求)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5千萬元),或者企業新增投資5000萬元以上,并且承擔國家、本市重點項目;
??(二)企業上一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農業、服務業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煙草、電力、電信等行業企業不低于1%);
??(三)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四)企業上一年度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20人;
??第六條(申報材料)
??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申報單位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信用查詢授權書;
??(六)企業提交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申報通知)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申報一至兩次,具體申報時間以區商務委發布的相關通知為準。
??第八條(申報程序)
??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可以通過“上海楊浦”網站或區商務委發布的具體通知中獲取相關申報要求,并在申報截止日前,將相關材料膠印成冊報送區商務委。
??第九條(評審認定)
??區商務委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和綜合評價,可以根據情況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審核期限不超過45個工作日,自通知明確的申請材料遞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條(公示和頒證)
??經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由區商務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商務委頒發區企業技術中心證書及銘牌。
??第十一條(資格)
??經認定為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獲得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三章 評價和快報
??第十二條(評價)
??已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從認定或評價次年起每間隔兩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工作要求由區商務委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評價材料)
??開展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二)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評價程序)
??開展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向區商務委遞交書面評價材料。區商務委組織專家結合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遞交的書面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意見。
??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審核期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自評價工作通知明確的評價材料遞交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評價結果)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區商務委撤銷其認定資格。
??第十六條(技術創新快報)
??經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填報企業技術創新快報,由區商務委定期發布技術創新快報填報通知。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七條(調整)
??經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需及時向區商務委申報,由區商務委核實情況,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撤銷)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區商務委撤銷其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不符合第四條基本條件的;
??(四)不符合第五條指標要求的;
??(五)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六)所在企業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七)所在企業涉嫌稅收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連續兩次未按規定上報技術創新快報。
??因上述第(六)、(七)項情況被撤銷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所在企業不得重新申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九條(調整和撤銷的公布)
??區商務委確定調整或撤銷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對外發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條(責任義務)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努力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三)加強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隊伍建設,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的負責人、研究與開發人員、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四)配合推廣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經驗。
??第二十一條(扶持政策)
??對經認定為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財政扶持資金30萬元。對每年符合評價條件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經評價為優秀的給予財政扶持資金5萬元。
??第二十二條(績效管理)
??區商務委負責扶持政策的績效管理,加強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及信息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對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立即撤銷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且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管理辦法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