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虹口區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細則》已于2022年11月7日經區科委黨委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虹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虹口區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戰略,助力上海市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一步鼓勵科技企業的自主創新,打造一批具有行業競爭優勢和引導示范作用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依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滬科規〔2021〕12號)、《虹口區加快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意見》(虹發改規〔2021〕5號)等相關政策,結合區域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實施對象,是指從事符合國家、上海市和本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工程)服務,科技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勢突出、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其應有:較完善的企業創新體系、創新機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并在相應的細分行業中擁有較高的市場份額;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良好的信用記錄和較強的融資能力。其特征為創新型、規模型與示范性,為培育市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條 虹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區科技小巨人的規劃、立項、評估和監管等工作。
??區科委會同區發改委負責政策制定和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會同區科委負責資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在虹口區范圍內設立滿3年及以上,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非上市企業。
??第五條 申請區科技小巨人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末企業研發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制造類不低于 1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不低于25%;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制造類企業2500萬元以上,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達到15%以上,或前三年內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五)企業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靈活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 支持方式與實施周期
??第六條 虹口區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申請企業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在立項后,按照經營發展目標,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在取得成果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獲得相應資助。區級財政資金按照不超過實施周期內相關研發支出20%的比例給予資助,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的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家,并納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的區級配套資助部分。
??第七條 企業承擔的區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周期為2年。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區科委、區發改委和區財政局每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區科技小巨人工程申報通知,明確開展申報工作的具體事項和相關要求。
??第九條 符合區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者,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進行申請填報。企業應對所提供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條 已獲得立項的區科技小巨人企業,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一條 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參照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評審立項,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形成擬立項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后,辦理立項手續;對有異議的進行復核審查,情況屬實的取消立項資格。
??第十二條 獲得立項的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由區科委發放“虹口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立項證明。
第六章 服務發展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區科委會同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局”)和區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區金融局”)建立企業協同培育發展工作體系,常態化跟蹤企業成長動態,圍繞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的發展需求,在科技金融、協同創新、人才培養、上市培育等方面,指導用好惠企政策,鼓勵社會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融資、并購與上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管理,產學研合作與產業鏈協同,企業家與人才培育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四條 區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期結束后,區科委會同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和執行情況評價,圍繞企業成長能力、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社會貢獻能力等方面進行。
??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結題”。“優秀”、“良好”、“合格”分別按50萬元/家、37.5萬元/家、25萬元/家給予資金資助;“不合格”、“結題”的,不予資金資助。
??第十五條 獲得立項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將按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文件精神開展績效評價、配套資助等工作;經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綜合績效評價通過的,可視同區科技小巨人工程綜合績效評價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八條 2022年1月1日起至施行之日期間的項目,可以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