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進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和評價,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區商務委制定了《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虹口區商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進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和評價,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力量,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組織,是企業制訂和實施長期發展戰略、整合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從事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以及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
企業技術中心分為國家級、市級和區級三個層級。
第三條 (管理部門)
虹口區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商務委)負責本區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基本條件)
申請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設立,在本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上海市和本區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先發展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能持續支撐企業技術創新;能創造運用知識產權,構建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開放式創新體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四)有較高且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聚焦國家和市場重大需求領域,在基礎性、通用性、前瞻性技術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五)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在本行業發揮技術引領和促進作用。
(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存在下列情況: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五條 (指標要求)
申請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3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為根據企業規模和參考行業系數計算后的值,具體系數另行發布;
(二)企業上一年度擁有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和研發軟件購置費不低于200萬元;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人員不低于20人;
(四)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2件(醫藥制造業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等不少于2件)。
第六條 (申報材料及申報時間)
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申報材料及時間以區商務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第七條 (評審及認定)
區商務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企業,由區商務委組織專家評審,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估,擬定認定名單,最后經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商務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認定不影響結果的項目,經區商務委黨組討論研究決定后正式發文。
第三章 評價
第八條 (評價周期)
經評審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需參加每兩年一次的評價工作。上一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以及評價前兩個年度內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可以免于該次評價。
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工作通知由區商務委另行發布。
第九條 (評價材料)
開展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遞交如下材料:
(一)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前兩個年度工作總結(含技術中心發展情況、研發績效情況、市場應用情況);
(二)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自評表;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四)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開展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按照評價工作通知上報評價材料;
(二)區商務委組織開展評價工作,按照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和綜合評價,形成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并公布。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
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四章 撤銷
第十二條 (撤銷)
經認定的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撤銷其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滿足企業技術中心條件;
(七)提供虛假材料。
因上述情況被撤銷資格的,企業自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三條 (撤銷的公布)
區商務委每年及時對確定撤銷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名單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四條 (責任義務)
(一)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努力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和工作制度;
2.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3.加強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隊伍建設,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的負責人、研究與開發人員、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4.配合推廣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經驗。
(二)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該企業將有關情況報區商務委;區商務委對企業更名、重組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扶持政策)
對經認定的虹口區企業技術中心,可推薦申報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并按照本區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0日。
第十七條 (解釋)
本辦法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