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順應上海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發展要求,實現長寧區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精品城區發展目標,進一步提升長寧區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及《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范〔201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長寧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長寧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分支機構除外)。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責分工)
??長寧區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商務委”)負責編制扶持資金預算需求,按照政策內容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認定、評審等政策實施相關工作。
??長寧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根據需要,協同區商務委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資金采用分類扶持的方式,根據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資金來源)
??本實施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商務委扶持資金專項中列支。
??第六條(支持自主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
??支持中小企業做強做優,對經專家評審認定且投資額為500萬元(含)以上的自主創新項目和產業轉型升級項目(包括引進技術與創新、總集成總承包、技術改造等),給予50萬元的資助。
??第七條(支持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支持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對新認定的市級“專精特新”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對復核通過的市級“專精特新”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對新認定的區級“專精特新”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資助;對復核通過的區級“專精特新”企業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資助。
??第八條(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支持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經專家評審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資助;在區級技術中心基礎上,對被評定為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在市級技術中心基礎上,對被評定為國家級技術中心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支持服務機構建設)
??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各類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企業,對已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被評定為年度優秀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
??第十條(支持境內外上市)
??鼓勵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并進入精選層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助。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資助。
??境外上市:對在境外市場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0萬元的資助。
??對新引進的境內上市企業,給予一次性150萬元的資助;對新引進的境外上市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一條(支持與高校、科研院所加強合作)
??支持中小企業研發人員柔性流動、科研力量合作攻關、科研資源共享等方式,開展課題研究、產品開發等活動,合作培養科研人才和科研團隊,每個項目一次性資助金額不超過40萬元。
??第十二條(支持融資擔保、拓寬融資渠道)
??對獲得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支持且貸款期間無逾期不良記錄的中小企業,在貸款還本付息后,給予擔保費全額補貼。支持銀企對接,精準匹配、快速到位,推動企業融資貸款,爭取優惠利率,幫助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三條(支持和保護企業發明專利、知識產權)
??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認定、實施方面的培育和指導,同時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中小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6000元的資助;獲得美國、歐洲(包括歐洲專利局或歐洲單國)、韓國、日本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5萬元資助;獲得其它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5000元資助;對經認定的上海市專利試點示范單位、上海市版權示范單位,區級財政給予1:1的匹配資金支持;對經認定的長寧區專利工作重點培育企業,給予扶持資金10萬元。
??第十四條(支持舉辦有影響力的活動)
??支持中小企業或功能性機構在長寧區舉辦國內外有影響力的重點產業高端論壇、創投行業沙龍、品牌推介、交流會展等活動。經評審認定后對場地租賃費、設備租賃費等資金投入按照實際發生金額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支持,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具有國內影響力的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支持公共服務能級提升)
??優化中小企業服務,依托“一網統管”精細化管理網絡,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化服務,進一步提升公共服務能級。積極挖掘各類應用場景,為中小企業或功能性機構提供解決方案。
??第十六條(鼓勵開展境內外并購活動)
??支持為完善產業布局進行的境內外并購活動,對并購方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發生的法律、財務、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費,按照實際支出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
??第十七條(附則)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二)同一企業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施行。
??(三)涉及載體建設、企業創新、環境建設中對區域產業生態打造有重大影響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方式處理。
??(四)本實施辦法中所涉及的項目,由市級職能部門或區商務委負責認定。凡屬于本區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不得享受本實施辦法的資金支持。
??(五)本實施辦法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