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徐匯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區各有關委、辦、局,各街道、華涇鎮,有關單位:
??《徐匯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經2022年區第十七屆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和十一屆區委第37次常委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徐匯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徐匯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
??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3號)《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21-2023年)》(滬府辦規〔2021〕7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徐匯區科技成果轉化,著力打造科技創新中心的策源地,增強科技創新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制定本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工商注冊在徐匯區,信用記錄良好,主要創新活動在徐匯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公共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創新主體。
??二、扶持內容
??1.支持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開展專利轉讓、許可且合同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可按實際支付額給予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2%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同一單位當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2.鼓勵擴大知識產權服務。對促成專利轉化、交易、許可實施且每年累計交易額實際完成500萬元以上的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可按交易額的5%給予中介服務機構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所得,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達到30家及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獎勵,經認定,按照每托管一家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的標準,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3.支持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各類創新主體深入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市場推廣等產業促進工作,對創新主體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交易服務費用的,經認定,可給予最高50%且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4.加強跨境創新合作和國際技術轉移。鼓勵企業通過技術轉移方式引進國外機構先進技術,或通過股權并購等其他商業方式引進國外科技公司創新業務產品,并新設項目公司等實體機構落地,經綜合評價,可給予新設項目公司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設立海外技術轉移中心、海外研發中心、海外創新中心,依法合規向國外科研機構、企業轉讓技術成果。
??5.增強科技載體成果轉化功能。開展科技載體培育體系建設,強化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以及科技園區等載體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對科技載體的服務能力、服務成效等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支持科技載體為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提供空間保障且給予租金優惠,經綜合評價,可再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的補貼,最多支持3年。
??6.鼓勵成果產業化合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類創新主體圍繞成果產業化與企業開展合作,經認定,可給予項目的承擔主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建立健全產學研合作機制,形成開放協作的創新網絡,發揮行業龍頭企業在產業鏈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推動創新資源集聚,提升成果轉化能力。
??7.探索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試點。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健全科研人員離崗或在崗創業實施細則,支持開展相關試點,支持有關單位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
??8.創新投貸聯動融資服務模式。引導金融機構探索與成果轉化相適應的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金融機構為成果轉化拓展融資渠道。試點建立科技成果概念驗證引導資金,鼓勵投資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等投資早期科技成果。
??9.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和質押融資。對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獎勵金額為發行規模的5%,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通過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各類創新主體,經認定,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財政補助,當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0.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聚焦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關鍵環節,在人才落戶、階段性住房、醫療等公共服務方面,建立綠色通道服務機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優先推薦申報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給予一定金額的一次性獎勵。
??三、保障機制
??1.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
??2.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扶持項目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在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完成項目審核后負責向申報單位答復,并配合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3.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附則
??1.在享受本意見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2.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將追究扶持對象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相關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
??3.本意見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各類創新主體按照本意見執行。在本意見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類創新主體,按本區原政策執行至政策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