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區人民政府各部、委、辦、局,各街道,各區級機關,各人民團體,區屬企業集團:
現將《黃浦區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上海市黃浦區委組織部
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黃浦區財政局
2022年6月29日
黃浦區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設立目的)
為深入貫徹新時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落實市委《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和區“十四五”人才發展規劃,服務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按照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核心引領區的要求,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特制定《黃浦區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資金性質)
黃浦區人才發展資金(以下簡稱:人才資金)是政府導向型資金,旨在通過資金的資助激勵,加快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營造各類優秀人才創新創業成長發展的良好環境,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條(資金來源)
國家、市和區財政專項撥款。
人才資金規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不定期追加,由區財政在預算內予以安排。
第四條(資金使用范圍)
(一)資助各類區級人才計劃以及專項人才培養項目。配套資助入選中央和上海市人才計劃的優秀人才、團隊項目;
(二)資助在本區注冊登記、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實際貢獻的金融服務業、商貿服務業、專業服務業、科創服務業、文旅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等我區重點發展產業以及其他各領域用人主體,對于緊缺急需的優秀創新創業人才及項目的引進、培養和扶持;
(三)資助本區重點發展領域、重大項目引進人才的安居補貼;
(四)資助留學人員創業園、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等人才創新創業載體平臺建設;
(五)資助人才招引、人才交流、人才服務、人才宣傳、人才慰問、人才活動等人才工作保障經費;
(六)資助人才工作重大應用性、基礎性和前瞻性課題研究需要支出的費用;
(七)獎勵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績突出的用人單位、人才服務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八)經區委、區政府或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與人才工作相關的其他應當資助的事項。
第五條(管理機構)
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實施人才資金的管理。人才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編制、申請受理、使用監督及計劃執行情況結算等日常事務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
第六條(申報與審批)
1、人才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的編制: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年底根據人才資金使用范圍和次年人才工作項目,向各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集下一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由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后,提交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各項目申報時,需提供相關文件依據、資助標準等材料,并由申報部門對擬資助企業或個人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
2、人才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的執行: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項目,即予執行,由黃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資助意見(資助金額及資金撥付方式),報區政府批準后,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核撥資金;未列入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需經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后,提交區委、區政府或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執行。
第七條(使用和監督)
(一)人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政策公開、公正受理、聚焦重點、服務人才的原則,支持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創新創業。受助單位和個人應誠實守信,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人才資金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加強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項目完成或評估驗收后,以書面形式向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使用情況、項目進度、資助人才發揮作用的實際效果等情況。
(三)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本辦法和資助項目的有關要求,對項目執行狀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或審計監督,對申報材料失實或接受資助項目存在違規等問題,責成有關人員限期糾正。對嚴重違規或違背項目規定的,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權終止資助,視情追回已資助的全部款項或部分款項,違規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四)區財政局負責做好區人才資金資助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五)對獲得國家、市級、區級相關政策扶持并有文件規定要求給予資助獎勵、配套扶持的,根據有關文件執行。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按照1:1配套。
(六)依據“就高不重復”原則,對申請獲得區人才資金資助或獎勵的項目,同一項目一般不再給予享受本區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條(其他)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28日。本辦法中未盡事宜,由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