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鼓勵松江區各級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積極創建國家、市級和區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不斷提升服務能力與質效,有效整合服務資源,加強服務力量,著力構建與產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策源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23〕1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松江區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與管理辦法》(滬松府規〔202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放大效應的原則。
??第三條(管理部門)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確定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受理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認定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績效管理。
??松江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督。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需符合如下條件:
??(一)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二)申報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申報之日起前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失信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情形;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事故,未因“三高”受到重大處罰。
??(三)申報主體運營2年以上,治理結構完善,財務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誠信經營。
??(四)申報主體具有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及能力,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專業服務隊伍,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和良好的商業聲譽,服務業績突出,用戶滿意度高,無不良服務記錄及相關投訴。
??第五條(支持范圍)
??本財政資金支持為一次性項目,對于已經獲得同一項目專項支持資金的企業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支持標準)
??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分別給予最高6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的區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同一企業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按就高原則差額補足。
??第七條(申報通知)
??國家級和市級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原則上每年在工信部、市經信委公布認定結果后;區級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在區經委公布認定結果后,區經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支持資金申報通知及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要求、受理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項目申報)
??經認定的單位可以按照年度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支持。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后,由相關人員對申報項目進行復審,根據項目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支持項目。
??評審通過的項目經綜合平衡后,區經委協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條(項目管理)
??項目立項前,立項主體需向區經委及相關部門作出“績效目標承諾”,簽訂《承諾書》。
??項目執行過程中,區經委可對項目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后補貼方式撥付。
??第十二條(財務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單位、單位法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五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起實施。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