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科〔2019〕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嘉定新城、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管委會:
??現將《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9年4月17日
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5〕46號)和《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精神,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促進區域產學研深度融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根據嘉定區《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的實施意見》(嘉委發〔2015〕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資金來源為區財政預算,區科委負責該預算的編制,組織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等工作,負責扶持資金的扶持范圍確定并履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扶持資金旨在積極鼓勵企業、高校院所及其相關研發機構、聯盟等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助推長三角協同創新發展。
第二章 扶持范圍
??第四條 扶持資金用于扶持區級產學研合作項目。
??(一)重點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優勢企業圍繞自身技術難題,與高校、科研院所及相關研發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
??(二)重點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相關研發機構圍繞科技成果轉化與市場應用,開展科技成果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及示范應用等。
??(三)重點扶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相關研發機構組建聯盟,圍繞核心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五條 申報單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嘉定區注冊并依法納稅;
??(二)具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近三年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界定投入、分工、知識產權以及合作成果的歸屬、利益分配等各方權利義務;
??(四)申報項目符合區域科技創新發展要求與產業政策導向,且已經實施完成,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申報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書》
??(二)附件材料:
??1、申報單位與合作方簽訂的產學研合作相關協議或合同,以及項目開展費用明細、發票、銀行轉賬憑證等;
??2、申報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聯盟作為項目申報單位需要提供聯盟章程(或盟約)和聯盟成員單位名單;
??4、企業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5、申報項目驗收報告;
??6、與申報項目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知識產權證書、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科技獎勵等;
??7、特殊行業需提供資質證書。
??第七條 同一申報單位同一批次申報一個產學研合作項目。已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予申報。已獲得市區兩級財政扶持的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不可作為項目申報單位。
??第八條 區科委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負責組織專家,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所有評審項目按照專家綜合評分由高到低評定為A、B、C三檔。區科委綜合專家評審意見等,確定擬扶持方案。
??第九條 項目評審結束后,評審結果將在嘉定科技博覽網(http://www.jiading.gov.cn/keji)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區科委明確當年扶持名單,并函告項目所在相關街鎮。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A檔項目扶持資金原則上為項目投入經費的50%;B檔項目扶持資金原則上為項目投入經費的30%;C檔項目不予扶持。單個項目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區科委負責確定扶持方案,并按照區財政資金支付有關規定,統一撥付給項目申報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如發現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區科委可作出暫緩撥款、中止撥款以及追回已撥付的項目扶持資金的決定,并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報該扶持資金的資格。
??(一)單位有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
??(二)單位有違法行為的;
??(三)單位有其他誠信問題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6日發布的《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嘉科〔2017〕13號)、《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嘉科〔2017〕14號)和2013年1月5日發布的《嘉定區產學研合作創新聯盟管理辦法(試行)》(嘉科〔2013〕2號)、《嘉定區產學研合作創新聯盟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嘉科〔20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