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文化和旅游局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我局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7〕11號)和《長寧區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長府〔2018〕14號)要求,規范政府有關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審查對象)
??我局各科室起草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事項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審查要求)
??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應當依照《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明確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審查標準逐條逐項進行審查。
??第四條(工作機制)
??成立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各分管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具體負責全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推進落實。
??第五條(審查程序)
??我局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在政策文件起草說明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由各政策制定科室對起草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進行自我審查,審查工作中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或者專業機構的意見,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詳見附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報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進行逐級審批。審批通過后,書面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科室存檔,以備查閱。
??政策制定科室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
??第六條(組織實施)
??我局各科室應按照“誰制定、誰負責、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嚴格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實施;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不予實施或者調整至符合要求后實施。對上位依據發生變化的政策措施及時進行清理。
??附件:公平競爭審查表
??上海市長寧區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