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政府投資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配合《長寧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長寧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管理職責
長寧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委托長寧區建筑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建管中心)具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
為規范招標代理市場行為,提高招標代理工作質量,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辦法》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和工作質量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五條 實施辦法
(一)應具備條件
1、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深度的批復;
2、總平面圖(需有施工圖出圖章);
3、招標標段劃分說明;
4、建設工程資金落實承諾;
5、其他需要上傳的資料。
(二)管理程序
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實行事中事后監管。
1、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與要求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休息3日(含)以上的節假日除外)
2、開標
開標應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
3、評標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4、中標結果公告
評標完成后,應當在定標前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招標人定標后公告中標結果。
5、書面報告備案
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區建管中心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受理時限
送審資料齊備并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
第六條 責任追究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應依照有關法規條例予以追責問責。
第七條 解釋權限
本辦法由長寧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長寧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于2017年10月31日發布的《長寧區政府投資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或者本市頒布的新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