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長寧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回應辦法》的通知
長市監公〔2022〕8號
上海市長寧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現將《上海市長寧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回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長寧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2月14日
上海市長寧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回應辦法
??一、目的意義
??為規范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工作原則
??堅持“誰制定、誰負責”和公平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回應機制,規范全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
??三、受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反映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和標準的行為。
??四、接受管理
??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托現有的12345、12315等熱線電話和公眾訴求平臺,以及來信來訪等渠道接受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給相應的成員單位。
??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已收到舉報,將開展調查核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政策措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接收,并上報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執法機構處理。
??五、受理主體
??按照“誰制定、誰受理”的原則,由政策制定機關受理相關舉報。其中,對機構改革前出臺的政策措施提出舉報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受理;部門代擬起草以政府名義出臺的,由擬文部門負責受理;政策措施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出臺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其他相關部門協辦。
??六、調查核實
??受理部門應當對被舉報的政策措施的審查程序、結論等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和書面答復。
??調查報告應當說明擬處理意見、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擬處理意見包括:
??1、反映情況不屬實的,說明事實情況;
??2、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及時補做審查。
??3、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4、應適用例外規定的,補充說明適用情形和條件,并按照要求評估實施效果;
??5、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應依法依規設置過渡期。
??七、舉報處理審批
??受理部門應當將調查核實的結果,上報給部門負責人(指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能向舉報人書面答復,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給區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給部門負責人審批的材料包括:
??1、調查報告;
??2、書面答復;
??3、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審批表(見附表);
??4、被舉報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5、其他相關材料。
??八、舉報處理期限
??受理部門應當自告知舉報人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完成調查核實、舉報處理審批和書面答復等整個舉報處理流程。
??受理部門因情況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九、疑難處理
??辦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時存在重大、復雜、疑難情況的,受理部門可以提請本級聯席會議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指導意見,也可以聽取專家、法律顧問等意見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評估。
??十、整改落實
??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和程序的政策措施,收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區聯席會議辦公室。